根据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劳动仲裁撤回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当事人本人申请撤回,另一种是按撤回处理。根据现行有关法律,当事人对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的,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重新立案审理,申请仲裁的期限为从取款之日起重新计算。但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被仲裁庭撤回,由仲裁庭按照申请书办理的。撤回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受理申请人的重新仲裁申请。
另外,法律还规定了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在仲裁过程中发现有遗漏,当事人可以就未申请的事项再次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时,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在仲裁结果未生效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裁决生效的,当事人应当按照上诉机关的规定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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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规则》第三十九条申请人收到书面听证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申请仲裁可以撤回;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听证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退出法庭的,仲裁庭可以继续开庭缺席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