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随迁子女若在户籍所在地就读考试是不需要提供居住证的,若在非户籍所在地就读以及考试,就要求提供有效的居住证才可以参加考试。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义务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第十三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三)机动车登记;
(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五)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从省外迁入辽宁省的考生在辽宁省参加普通高考报名,在具备基本报名资格的同时,还须符合以下要求:
1.单人户口考生(含和非直系亲属户口在一起的考生):要求在辽宁省的户籍满三年(截止到报名开始之日)、辽宁省高级中学学籍为三年(往届生须具有辽宁省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证书)。
2.全家户口考生(含和父亲或母亲一方户口在一起的考生):要求截止到报名开始之日有辽宁省户籍、辽宁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籍满一年(往届生须具有辽宁省普通高级中学毕业证书)。
(四)来辽宁省务工的外省户籍人员的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考生)在我省参加普通高考报名,在具备基本报名资格的同时,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我省高中阶段有三年学籍,并有完整学习经历(须具有我省高中阶段学校初始注册学籍)。
2.父母在我省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随迁子女考生报名信息(含姓名、性别、所在学校、班级、父母工作单位或职业、居住地、户籍地等)将于2016年1月1日至4月底之间在考生所在市、县(市、区)、学校分别公示,欢迎社会广泛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