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规定:“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间的国债利息收入以及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企业转让国债收益(损失)。企业转让国债,应作为转让财产,其取得的收益(损失)应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上年利息是否扣除是不确定,国债也可能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啊,按照题干给出的信息,正常理解是先前700天没付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