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电子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简单来说,电子合同是通过技术手段实现的电子档形式可直接签字盖章的一种合同表现形式。
《网上订立电子合同流程规范》规定,合法有效的电子合同是指当事人通过第三方电子合同订立系统在网上形成的数据电文,采用了可靠的电子签名技术 。
我国《电子签名法》明确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具有与手写签名或盖章相同的法律效力 ”,“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才能得到合法电子认证服务提供商的认可 ”
(一)电子签名的功能等同原则
(1)《电子商务示范法》中的签名等同功能
(2)功能等同原则的意义
(二)电子签名法律效力的确定性
(1)贸法会消除数据电文不确定性的努力
(2)数据电文的法律确定性规则
具体来讲,数据电文的法律有效性体现在几下几个方面:
1.电子签名能够满足法律的要求
2.电子签名是可靠的
(3).我国的立法模式
我国《电子签名法》(征求意见稿)也采取了折中“技术中立”和“技术特定”的立法模式:
(1)电子签名的“技术中立”。规定广义的电子签名,是指在电子信息中用于识别签名者身份并表明签名者认可其中信息内容的声音、符号和程序等。与签署目的相适应的安全的电子签名具有与书写签名同等的效力。电子签名要达到书写签名的法律效果,须具备两个方面:一是电子签名应具有哪些功能、发挥哪些作用,才能取代手写签名,这是合法性的基础;二是它如何才能保证其功能、作用的发挥,需要具备哪些条件,这是合法性的重要条件。
(2)电子签名的“技术特定”。法律以功能等同原则解决了电子签名的合法性问题,但是它并不能保证电子签名具有确定的法律效力,这就需要法律规定电子签名具有法律确定性的条件,因此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的电子签名可视为是安全的:
(1)签名生成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应当属签名人独有;
(2)签署时签名生成数据由签名人所控制;
(3)签署后,对签名的任何改动均可被发觉;
(4)如果法律要求签名的目的是保证所签署的信息的完整性,签署后对所签署的信息的内容和形式任何改动均可被发觉。
前款规定,如果有相反证据证明,仍可视为不安全的。
以上规定不排除当事人选择其认为安全的其他签名技术。
这种电子签名立法模式其实就是折中式的立法,有的电子商务立法将其称为“安全电子签名”或“强化电子签名”。
通俗易懂的说法就是将线下传统合同签署流程搬到了线上环境中。
电子合同
官方的解释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通过互联网以电子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某种
民事权利
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
电子签名
法》的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具有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所以,经过可靠电子签名的电子合同本身就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