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了。
法是一个组织合理运作的总章程,有法比有国更重要,有国比有家更重要,所以,固然法比之于家,那是重中之重,不能以个人情理和所谓的公众标准来评论法,法是为了维持社会公平,社会秩序安定和谐不被破坏,组织合理运作而存在的,怎么能说按自己想法小孩子没有隐私权就说没呢?这是极度自以为是的表现,父母虽然生你养你,但感情是感情,不能以感情来衡量法的伟大,感情只是说说而已,法是总章程,必须遵守,你想告就告吧,不胜诉估计都是那法官有问题(证据确凿情况下),爱是爱,但不能过度自以为将孩子掌握在自己手中,使孩子为自己而活是极度对孩子未来不负责任且对自己不负责任的,孩子的梦想就应该是孩子的梦想而不是父母的梦想,如果你父母侵犯了你隐私权,你最好把每次的证据都偷偷留下来,例如录音视频什么的,别让父母和老师发现,然后直接跟父母讨论,然他们不要再侵犯你的隐私权,如果他们不相信什么的,或者还继续干,甚至变本加厉,就直接去购书中心买本《未成年人保护法》或者甚至直接拿初中思品书该他们看,让思品老师跟他们商量,再不行,就麻烦你忘记所谓的什么情,忘记“法不外乎人情”这个弱智的道理,想告就告,如果他们报复那就是家庭暴力,前提是你能自己照顾自己,自立,而不是自己独立。谢谢。
看看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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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隐私权》
主持人:“大家好,欢迎收看法律帮助热线系列节目《成长路上有法同行》, 今天我们的话题会围绕着未成年人的隐私权来展开,先来认识一下我们今天演播室请来的两位嘉宾,一位是中国政法大学的孙强,另外一位是我们演播室特别请来一位学生的家长柯英女士。柯英女士的孩子今年刚好是高中毕业,那么在2000年的时候北京发生了一个案例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就是有一个初中二年级的女生以老师侵犯了她的隐私权为由把老师告上了法庭,那么现在我们先来看一下有关这个案例的报道。”
王雪是北京119中学初中二年级的学生,2000年8月1日她一纸诉状将班主任老师告上法庭,在这起北京首例学生告老师的案子里王雪要求班主任老师给自己赔礼道歉并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王雪的班主任老师姓苏从事教育工作已有27年,她从来没想过自己的学生有一天会走上法庭状告自己。
苏老师:“这个官司两年多了,我都不理解,到现在都不理解,因为我觉得我所为她付出的心血可以说比别的同学都多,因为这个孩子从初一上中学以后就一直都是比较不太好教育的孩子。”
那么只有16岁的王雪为什么会撕破脸皮与自己的老师对簿公堂呢?
王雪:“她经常地当着同学的面说我和男生之间怎么亲密,还辱骂我,而且还翻看了我的书包,翻书包是当全班面也翻过,背着我也翻过,亲自把我叫到办公室的时候也翻过。”
不仅如此,按照王雪的说法苏老师还看她的信件。
王雪:“初二快期末的时候,她有一天把我叫到办公室,她说是让我去那就是罚站,也没说就让我上去一趟,我那会儿正做值日呢。让我上去以后她就把我书包所有的东西全都翻出来了,还翻出一封信,那封信是我给女生写的,是我给一个转走的女同学写的,她侵犯了我隐私权还有侮辱我人格。”
2000年8月1日王雪以侵犯自己的隐私权、名誉权为由将班主任苏老师告上法庭,经过长达一年半的诉讼,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认定苏老师在对王雪的教育管理过程中确有翻看书包、日记等歧视性行为,侵害了王雪的人格尊严,要求苏老师向王雪口头赔礼道歉并给予一定的精神抚慰金。苏老师不服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目前此案还在审理之中。
主持人:“王雪她是认为苏老师侵犯了她的隐私权,那么有一个问题需要我们来搞清楚,就是说什么是隐私?”
嘉宾孙强:“一般从理论上认为凡是个人不愿意让别人知道的关于个人的生活各种各样的信息都是隐私。自己家庭的电话号码、储蓄状况、其他的财产状况,还有日记、信件以及个人的身体状况、病历等等,这些都是隐私。”
主持人:“那么隐私权呢?”
嘉宾孙强:“隐私权呢简单地说就是公开或者不公开自己隐私的权利,在这里面包括两方面,一方面,主要的一方面不公开自己的隐私,就是关于我的、个人的、各种各样的生活的个人的信息我自己可以不公开也不允许别人公开,法律保护我这种不允许公开的状态。然后我也有权利把自己的隐私公开,比如说我亲自把电话号码提供给你,说你问我多少钱我就如实你告诉你,这是在自愿的情况做出的。”
主持人:“那您刚才说的这个对于成年人可能很好理解,这都是成年人的隐私,好多人就是觉得小孩子嘛,毕竟很小,他哪里有隐私。”
嘉宾孙强:“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里面有一条规定,说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隐私,不论孩子他多小哪怕是十岁以下包括还没有上中学他也是有隐私的。那什么是未成年人的隐私,就像刚才我们这个看到片子里面谈到的个人的通信、个人的信件、日记以及个人社会交往的对象、范围,这些都是隐私。那对孩子来说,隐私可能是这个学术性的词汇,我觉得是他心里的小秘密,每个孩子都有心里的秘密不愿意让别人知道的。比如在同伴的交往上自己的学习成绩,为什么现在孩子愿意写日记呢,就是不愿意让别人知道的一些心里话他都写在日记里,包括有时候不愿意跟爸爸妈妈说的话他跟同伴去倾诉,所以我觉得对于每个孩子来说他有自己的丰富的内心世界,有自己的小秘密不愿意让别人知道。”
主持人:“那我们现在可以回到片子里,其实苏老师也是出于好意,就是说想帮助这个孩子,但是王雪非常反感老师的行为。那么老师还是翻她书包了,看她的这个信件了,那么孙老师您认为苏老师的做法是不是也是侵犯了孩子的隐私权?”
嘉宾孙强:“苏老师的做法应当是侵犯了王雪同学的隐私权,这一点应当是比较明确的。比如说我们的教育法还有未成年人保护法里面都规定有学校老师他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能随随便便地披露学生的隐私。”
主持人:“那如果是侵犯了孩子的隐私权还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
嘉宾孙强:“在这个案子已经到了诉讼的阶段,那么就要看法院的判决,当然一审结果已经下来了,二审还在审理过程当中,总体上来看一审的判决还是基本合适的,就是要求老师向这位同学赔礼道歉并且提供一定的精神抚慰金,这是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
主持人:“前些时候我们栏目也收到一位中学生的来信,她就在信中也叙述了她的烦恼,她的意思也是说她的隐私被别人侵犯了,由于涉及到她的隐私问题她不愿意在镜头表现了,所以我们导演只好用了一种真实再现的方法把她的烦恼拍成了一个片子,我们现在一起来看一下。”
女儿:“李勇啊,你找我有事吗?问做作业?你们男生怎么这样啊,连自己留什么作业都不知道。什么?你那天看见我了,在天坛公园,不可能吧。什么?你连我穿什么衣服都看见了,得,咱们别说了,我妈又偷听我电话了。妈,你怎么又能偷听我电话呢?”
妈妈:“我还正要问你呢,这功课做得好好的你怎么就打起电话来了?”
女儿:“同学问我功课,我怎么不能和打他电话呀!”
妈妈:“你那是问功课吗?”
女儿:“怎么不是啊!”
妈妈:“你以为我没听见啊。”
女儿:“那你不允许人家聊天啊。”
妈妈:“这都什么时候了,这马上就要高考了,你还有闲工夫聊天呢,你是不是想把我气死啊你!”
女儿:“把我日记还我。”
妈妈:“什么,你说什么?”
女儿:“我日记。”
妈妈:“哦?日记?”
女儿:“还给我。”
妈妈:“那我问你 ,你的日记里头写的那个K是谁?”
女儿:“妈,你偷看我日记又偷听我电话,你都犯法了。”
妈妈:“犯法?犯什么法呀?”
女儿:“你侵犯我隐私权。”
妈妈:“你是我的女儿,妈妈看女儿的日记这也叫犯法啊?那我还管不了你了,你可真不得了了!”
女儿:“妈,你要再这样我就去告你去。”
妈妈:“你告我,上哪儿告我去?上哪儿告也没人管!”
主持人:“那么这段短片实际上反映的是孩子的母亲不仅也偷看了孩子的日记而且还偷听了孩子的电话,那么刚才说了孩子说 ‘你是犯法了,我要告你去’,你认为这种做法合法吗?”
嘉宾孙强:“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应当说还是那句话‘侵犯了孩子的隐私权’。那现在我们明白孩子和成人一样都是有隐私的,也是有隐私权的,他们的隐私权也是不容侵犯的,可是作为孩子的父母他是孩子的监护人,他有义务、有责任去了解孩子,去保护孩子。”
主持人:“什么叫监护?监护不就是监督保护嘛,可是孩子有自己的秘密又不希望你去了解那不就是矛盾的吗。当家长说是有一种好奇心也好还是关心孩子成长,他都希望能够走进孩子的生活能够了解孩子的这个秘密,那了解的渠道是什么呢?”
嘉宾孙强:“其实很多家长就想一个是跟他互相沟通、了解,一个是跟他谈,跟孩子一起谈话啊。沟通是一种了解,但是有些孩子不是通过父母的聊天就能谈出来的,但是家长又想了解你的心里怎么想的是吧,那通过什么途径呢?可能有时候很多家长就想看看孩子的日记都写了什么呀,您看过吗?”
学生的家长柯英女士:“我看过。”
嘉宾孙强:“这是一个问题。假如说我不知道您看他日记的时候您是不是事前经过他的同意?”
学生的家长柯英女士:“没有。其实我看呢,很多家长看很大程度上是想了解孩子。”
嘉宾孙强:“这的确是一对矛盾。就是说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把这种情况就叫做家长的知情权,他要知道孩子生活学习的各种状况,然后根据他所获得到的一些情况提出自己的建议进行纠正、制止等等。但是孩子又有隐私权,这样刚才我们所说的这样一对权利它就冲突了,在两个权利冲突的时候怎么办呢?首先我们必须明确一定要尊重孩子的隐私权,如果孩子的确沾染了一些不良的习惯或者是交往了不好的人这种情况下怎么办,首先在知道这种情况的途径上一定要注意不要粗暴地采取一些比较粗暴的、生硬的方式,比如说偷听孩子的电话,偷看孩子的日记,日记和信件孩子如果不同意你父母就没有权利看。”
主持人:“那么柯女士,您的孩子今年已经参加了高考而且成绩非常非常地优秀,我相信在他的成长过程当中可能也会遇到比方说他的隐私不愿意让你被你了解这样的事情,那你是怎么来处理的呢?包括你看他写的日记?”
学生的家长柯英女士:“他是不愿意让我看,包括他写的作文都不愿意让我看,那么我大前提还是要尊重他,既然他不愿意让我看我就不能强迫非要看,也不能再偷着看,这样我觉得都是对他一种不尊重。另外就是说像根据我们看到有的家长就是偷听电话这种现象我觉得特别多,我的做法就是大前提你要了解你的孩子的交往方式和交往的这个范围,比如你要了解了你的孩子在交往过程当中就是这些同学互相问问学习、沟通一些信息我觉得这个根本没有必要去偷听他们在具体在说什么。因为一个大前提首先你要了解也知道他交往的范围了,而且对交往的同学也大概有一个了解,因为你通过孩子跟他这个交流你就知道交往这些同学基本的情况,学习情况、家庭情况,你也就相信自己孩子在交往过程能把握这个分寸。”
主持人:“通过今天两个典型的案例以及二位嘉宾谈的一些话题作为成年人应该有这么一个意识,就是说隐私权任何人都有,它是法律赋予我们每一个公民不可侵犯的权利,都是始于出生止于死亡的吗,我们要把孩子当成一个有独立人格的人来看待,而不能够仅仅把他当做是自己的孩子。那好,我们今天先聊到这儿,感谢二位嘉宾。”
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早已经颁布实施了,而且不少城市还以此为蓝本制定了较为详细的补充规定和执行条例,可以说,隐私权不容侵犯是法律赋予孩子的一项权利,家长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翻看孩子的日记和信件等,是对孩子正当权益的侵犯,是触犯法律的行为,是有可能要吃官司的。对此,家长必须予以高度的重视和警惕,不要自以为是孩子的监护人就可以对他为所欲为,不要觉得自己是为了孩子好就可以肆意践踏他的隐私权,要多学点多懂点法律常识,要明白孩子的隐私权必须受到保护是他与生俱来的权力,决并不会因为孩子年龄尚小而任由家长随意打折。
父母也会侵犯孩子的隐私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民法总则》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答案是犯法的,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隐私法》父母不得以任何借口或者理由侵犯孩子的隐私权,孩子的隐私权是受法律保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