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结核病在《劳动法》中有什么特殊照顾吗?

2024-12-02 05:5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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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如果肺结核病是因公造成的,可以认定为职业病范畴的,应当依法享受职业病待遇,这属于工伤待遇类别。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待遇由工伤基金和单位承担;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则由企业依照职业病鉴定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在工作期间,非因工作原因感染肺结核的,可以享受病假待遇,病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辞退该员工,员工根据工作年限及为该单位服务期来决定病假时间长短,病假期满后,员工无法从事工作,单位也无法另行安排的双方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但企业需要支付补偿金。
工作期间非因工作原因患病的,单位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安排相应的工作。
但有一点,如果在就职前感染疾病,且在单位招募时故意隐瞒病史的,用人单位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予以辞退。
但传染性疾病在我国并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用于保障,促进其就业或就业优惠,照顾。目前,我国劳动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鼓励,促进,保护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等人群的就业,创业,但没有对传染病人的特殊照顾。除非因肺结核导致残疾,经残联鉴定到一定伤残等级,否则没有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