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说,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因为我国刑法,以因果关系作为定罪的条件,分手不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且一般来说分手也是不会导致死亡的结果,所以如果因为提分手,导致对方死亡,不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也与对方自杀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如果分手后,对方由于伤心自杀,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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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2007年,家住平谷区的小琪(化名)认识了小王,两人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在2011年10月开始了同居生活。其间,小琪还曾因意外怀孕而堕胎。
去年年底,小琪与小王的感情出现了裂痕,小王向小琪提出了分手。而据小琪留下的信息,她因多次堕胎,已经失去了生育能力,而小王又有了外遇,这才要与她分手。
因难以接受现实,去年的11月26日,小琪在家中服下了大量的安眠药自杀,幸而被家人及时发现,经抢救脱离了生命危险。看到女儿悲痛的样子,小琪的父亲便带着小琪和她的叔叔一起,找到小王解决两人的感情问题,但并没有结果。
距离第一次自杀仅仅数天后,11月30日,小琪曾给小王的手机打了数十个电话,并发了一条短信,称“我今天晚上就喝药走了,希望你看见信息回个电话!我走了会写个东西,会牵扯到你和潘××!对不起,永远都再见了!”
小王则表示,当时小琪称其自杀的前提是他不与其和好,并且短信中也表示将在当天晚上喝农药离开。“我没有提出说不和好,也对她进行了劝解,我有理由相信她不会喝农药自杀。”
因为联系不到小王,小琪在当天下午2点服下农药后,来到了小王家中。据小王回忆,当时小琪喝下农药来到他家时,他正在睡觉,对发生的事情毫不知情。而小王的父亲及时发现,并拨打了急救电话,将小琪送到医院急救。
12月1日,小琪因抢救无效死亡。
因认为小王没有尽到救助义务,导致小琪身亡,小琪的父母将小王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抢救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46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被告应当确信小琪必然自杀,也并无必须报警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的法定义务,而被告之家人也将小琪及时送医,应视为已经采取了合理措施,因此判决小王给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
小王认为,小琪自杀的原因与她的父亲不同意两人的婚事有直接关系。而小琪作为成年人,应该对自己自杀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
小琪父母的代理律师也表示,对于这种情况,法律确实没有明确规定该如何处理。“但在没有法律规范时,应当适用法理和公序良俗原则,从民法理论上分析,被告应该采取积极的防范措施但却没有作为,应当认定其侵权。”
参考资料:人民网——女子因与男友闹分手自杀身亡 其父母索赔46万
按照我们国家的法律来说,分手导致对方伤心自杀,是不需要负法律责任的。那如果你明知道你和他分手后对方会自杀,而不进行阻止的话,可能是有点触犯道德与法律了。
这种人心理也太脆弱了吧?因为分手就自杀。这个心态并不可取。分手就分手嘛,分手了下一个更好,大不了就出去旅游旅游。何必自杀呢?
爱情到底是什么东西?可以让人如此麻木,太恐怖了。
法律上是没有任何责任的。当然,从道德和良心的角度上讲,肯定会感到自责。人命关天的事情,如果能阻止或者预防,那就一定要尽力而为。这种事情一旦发生,后果非常严重。对方的一家,很可能都从此陷入灾难,你的一生也会有阴影。所以还是要想办法尽量避免。
不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对方的父母也不会放过你的
没有法律责任,只是道德良心过不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