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85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劳·动法执行情况与人事部门没有任何关系,人事部门批复劳动合同也

2024-11-20 04: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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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这个事情应该发生在劳动局与人事局合并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前,人事部门无权按《劳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行使职权,但可以按《劳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如果这个事情不属于人事部门职责范围内工作,而人事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和作出处理,显然已超越权限,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劳动法》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回答2:

  没有搞清楚你说的人事部门是那个人事部门,是你们单位的人事部门?还是政府的人事部门?如果是政府的人事部门,那么人事部门就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前的人事局、劳动局、社保局现在统一的名字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人社局,人社局就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监察大队是行政执法科室,对于劳动合同的审查一般由劳动关系科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