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怎么理解?

2024-06-19 14: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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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二楼解释的很清楚了。我们国家在不动产登记上对不同的物权规定了不同的登记效力。因法律行乎腊为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抵押权采取的是登记生效主义,双方签订的合同只产生债权效力,不经登记不产生物权效力。而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四荒土地使用权以及地役权,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即当事人签订的地役权合同,合同生效时地役权随即成立,不登记也产生物权效力。但是,'不登记不对抗善意第三人。
这句话什么意思呢?比如,我们俩的土地相连,我每年浇地需要通过你的土地做渠道,于是我们俩签订了十年的地役权合同(你是供役地,我是需役地),合同双方签字生效时,地役权就衫顷虚设立了。但是,我们俩没有申请或燃地役权登记。结果,三年后你把你的土地转让给别人了,这个人并不知道我们俩有地役权协议,于是他不让我用他的地做浇地的渠道了。我因没有登记地役权,不得对抗他,于是,我就不能使用该他做供役地了。

回答2:

第三人是指对同一标的物享有物权的人,不包括债务人的一般债权人。

  1. 抵押权领域
    抵押过程中,对于没有进行登记的抵押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是指在抵押权存拆余续期间,抵押人转让、出租该没有进行登记的抵押财产,
    或者就该抵押财产再次设定抵押,从而使抵押财产为善意第三人所占有时,
    抵押权人只能向抵押人请求损害赔偿。

    (1)抵押人因有偿转让抵押财产而取得对价时,抵押权人就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所取得的斗启利益行使物上代位权,而不能直接向善意第三人主张实现抵押权。

    (2)抵押人就抵押财产再次设定抵押时,经登记的后序位抵押权人将优先于没有登记的前位抵押权人就抵押财产的交换价值受偿。

  2. 所有权领域
    特殊动产的所有权变动,包括船舶、航空器、机动车三种。以上三种动产的
    物权变动,以交付动产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买卖合同生效,且登记之后,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3. 善意第三人空御如
    第三人的界定范围:第三人是指对同一标的物享有物权的人,
    不包括债务人的一般债权人。
    第三人的善意:第三人主观上不知情,即根本不知道(不知道或不应知道)该财产有抵押权的存在。

回答3:

一、抵押权领域
抵押过程中,对于没有进行登记的抵押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是指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出租该没有进行登记的抵押财产,
或者就该抵押财产再次设定抵押,从而使抵押财产为善意第三人所占有时,
抵押权人只能向抵押人请求损害赔偿。
1、抵押人因有偿转让橘敬抵押财产而取得对价时,抵押权人就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所取得的利益行使戚戚物上代位权,而不能直接向善意第三人主张实现抵押权。
2、抵押人就抵押财产再次设定抵押时,经登记的后序位抵押权人将优先于没有登记的前位抵圆仔慎押权人就抵押财产的交换价值受偿。
二、所有权领域
特殊动产的所有权变动,包括船舶、航空器、机动车三种。以上三种动产的
物权变动,以交付动产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买卖合同生效,且登记之后,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善意第三人
第三人的界定范围:第三人是指对同一标的物享有物权的人,
不包括债务人的一般债权人。
第三人的善意:第三人主观上不知情,即根本不知道(不知道或不应知道)该财产有抵押权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