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不得超过最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经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因伤、病需停课治疗、休养的时间达六周以上者;
(二)一学期请假缺课达到该学期总学时的1/3者;
(三)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其他情况者。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一般不超过一年。
因特殊情况确需超过一年的,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可适当延长休学期限,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七条 经批准休学的学生,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休学和离校手续。
休学期间,学校将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学校医疗管理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应对自己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行为负责。
第三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学校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条 休学期满的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1. 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当提交书面复学申请和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经学校复查合格,出具复学通知书后方可复学;
2.因其它原因休学的学生,应向所在院(系)提交书面复学申请,经所在院系审核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部批准,出具复学通知书后,方可复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复学后原则上编入原专业下一个年级的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