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检测证资格证。

2024-11-18 18:4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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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北京市防雷装置检测资厅大格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书的申领、颁发和管理,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书是证书持有人通过防雷装置检测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防雷检测资格考试),取得从事防雷装置检测资格的凭证。
第三条按照《北京市防雷装置检测人员资格考试办法》规定,经防雷检测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可以向北京气象学会申领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书。
申领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书的,应当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北京气象学会申领。
第四条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书由北京气象学会统一制作、颁发,北京市气象主管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书,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书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学历证明原件(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三)近期同版二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两张。
第六条北京气象学会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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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完整、符合申领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书条件的,制作、颁发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书,并报北京市气象主管羡坦机构备案。
第七条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或转让。
第八条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书遗失,应当及时向北京气象学会提出补发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经批准后补发,原证作废。
第九条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进行年度审验注册。逾期不审验注册的,其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第十条取得京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学会颁发的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书的人员,在本市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应当及时向北京气象学会申请换证。申请换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二)京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学会颁发的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迁出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学会的相关证明。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北京气象学会收回其原证,换发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防雷
装置检测资格证书无效,并2年内不得再参加防雷检测资格考试: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书的;
(二)伪造、涂改、出借、出租或转让防雷装置检扮派竖测资格证书的。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回答2:

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1、单位书面申型雹请报告; 2、单位基本情卜哗帆况; 3、单位事业法人的有效证芦洞件原件及复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