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意义区别
1、编教师拥有的编制为事业编,即在编老师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教师聘任制,是在符合国家法律制度的情况下,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岗位设置,聘请有教师资质或教学经验的人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教师任用制度。
二、稳定性区别
1、编制教师:极其稳定的一种,享受单位较多福利,基本上不犯大错误,不会被开除。 而且一般该单位是无权开除的,必须通过上级单位才能决定。工资由当地人事劳动局核算。单位是无法决定其工资的。
2、聘用制教师,其实分长期和短期的。一般待遇都不如正式编制,福利也没正式编制的好。该单位领导一般可以直接解除与其的合同。工资基本是由该单位向上级汇报后决定。
三、优势区别
1、编制教师
第一,教师的编制属于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享受事业单位工作待遇。但实际操作中,因各地区经济水平发展不同,有些地方教育系统在缴交社保方面只缴交部分,不缴交生育保险和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并轨,有望解决这个问题。
第二,有编制的教师工资组成由基本工资、津补贴、职称工资等组成。职称工资可以随着职称升高而升高,工龄增加工龄工资也增加。无编制人员工资固定,在职称晋升和工龄方面,一般无法保证。近几年虽然在改革,但实际操作中仍然与在编老师存在很大差异。
第三,有编制的教师工作更有保障,更稳定。可以调动,退休后享有相应的社保和职业年金。
2、聘用制教师
第一、教师聘任制的好处是可以提高教师的责任感,并淘汰不具备任教能力的庸才。
第二、可以充分利用社会人力资源,减少人力资源的浪费。
第三、打破传统教师任用制度,增进各地区教学经验的传播。 第四、增加就业岗位。
四、其他区别
目前,多数聘用制教师都能享受事业单位在编教师同等工资、福利等待遇。以近日发布的2018年聘用制教师招聘简章为例,有关于聘用制教师管理、待遇的相关政策如下:
(一)管理。
聘用制教师实行人事代管。区党工委组织部、区教育局负责聘用制教师人事关系、人事档案、社会保险等人事代理手续。用人学校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与聘用制教师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聘用制教师实行试用期和服务期制度,试用期一年,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最低服务期三年,试用期计入服务期。服务期满,如用人学校岗位继续需要,经考核合格的,可办理续聘手续;服务期内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服务期内可以参加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在编教师的招聘考试,参加公务员和其他事业单位招聘的,需提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报考。
(二)待遇。聘用制教师享受事业单位在编教师同等工资、福利等待遇,缴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和住房公积金等。聘用制教师根据相关政策参与学校职称评聘、考核奖惩、培训等。
(三)考核。聘用制教师与在编教师执行统一的考核程序、标准和要求。考核结果报教育局备案,作为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先树优、工资待遇的依据。
(四)解聘。聘用制教师解除或者终止聘任,由用人学校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用证明,经党工委组织部、区教育局审批后办理相关解聘手续。
部分聘用制教师也可以通过考选等形式转变成在编教师,但这也是因地有别,要看具体的简章要求。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教师聘任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教师编制
聘用制教师和人事代理教师与正式编制的区别是:
1.聘用制教师是自2014年7月1日开始,国家人社部发布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正式实施,简称《条例》实施后,招聘的教师。
条例规定,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三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简单说,聘用制教师,就是《条例》开始实施后所招聘的公办教师,因为,公办教师属于事业单位人员。
2.人事代理教师,属于学校自招的,没有人事管理权的特殊岗位教师。与“聘用制教师”有两个明显的区别。一是人事管理的区别;二是统招与自招的区别。
我国的人事管理权,历来是由国家统一管理的。改革开放以后,由于不包分配了,所以,人事管理权下放到地方政府基层管理,具体由各地政府人才中心管理。因此出现了毕业生的“人事代理”机构,代理管理毕业生档案。这部分人应聘到事业单位,在暂时未入编前,其人事档案管理权,暂时由代理机构管理。等到正式入编后,才将人事档案管理权,转移到聘用单位。假如应聘的单位是民营单位,其人事档案管理权就一直由政府代理机构管理。因为,民营单位没有国家人事档案管理授权。
人事管理的区别,是指人事和档案由招聘单位直接管理(聘用制教师),意味着正式入编。而人事代理,是指人在单位里工作了,但人事和档案管理不属于单位管理,意味着非正式入编人员,简称“非编人员”。
统招与自招的区别,是指统一招聘(国家财政统一拨款)和单位自招(自支自付)的区别。简单说,聘用制教师是事业单位(包括学校)统一招考入编的。人事代理教师是学校根据岗位急需个别招聘,聘用人事代理不占用编制人员。
3.正式编制。正式编制是指2014年7月1日前后,正式入编的正式公办教师,包括统配时期干部制教师和聘用制教师两部分。
正式编制,是指国家人社局职改办,对国家各事业单位实行的岗位人员定编制度,下达给各事业单位岗位编制数,而被纳入岗位编制数的人员,即属于正式编制,享受国家财政拨款和各种劳保、职称、学历、干部待遇。
4.从合同等级看,聘用制教师和正式编制教师性质是一样的,签订的是国家合同。人事代理教师属“非编教师”,签订的是学校合同。
聘用制教师是自2014年7月1日开始,国家人社部发布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正式实施,简称《条例》实施后,招聘的教师。条例规定,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三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简单说,聘用制教师,就是《条例》开始实施后所招聘的公办教师,因为,公办教师属于事业单位人员。
3.正式编制。正式编制是指2014年7月1日前后,正式入编的正式公办教师,包括统配时期干部制教师和聘用制教师两部分。正式编制,是指国家人社局职改办,对国家各事业单位实行的岗位人员定编制度,下达给各事业单位岗位编制数,而被纳入岗位编制数的人员,即属于正式编制,享受国家财政拨款和各种劳保、职称、学历、干部待遇。4.从合同等级看,聘用制教师和正式编制教师性质是一样的,签订的是国家合同。
在编教师拥有的编制为事业编,即在编老师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非在编教师即为临聘人员或者称作合同工。
教师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入职后按照相关规定,签订合同期一般为五年(实际操作中,一般只签订一次合同)并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事业单位工作待遇,但我们说的合同工一般指临聘人员。非在编老师,一般称作代课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