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诉期间遇到十月国庆假日,如何计算上诉期限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如果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如果上诉期期满的最后一天正好是国庆法定节假日的,则上诉时间应该顺延,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如国庆节假日是在上诉期限中间的,则应连续计算,中间的法定国庆节假日不扣除。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八十二条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对一审判决不服的, 上诉期是15天,从收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算,如果最后一天是节假日,比如最后一天是10.1--10.7号中的任一天,那么顺延到1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