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自愿,民政局不给离婚怎么办?

2024-11-04 18:2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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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离婚的前提是存在合法婚姻关系,即双方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夫妻要离婚的,有两种方式:起诉离婚和协议离婚。没有登记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没有补办的,不能选择协议离婚。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法律上就不承认事实婚姻了,即使办了婚礼生了孩子,也是同居关系,不是合法婚姻关系,民政局是不受理双方的协议离婚的。
如果是合法婚姻关系,双方自愿离婚达成协议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民政局应当予以受理。不受理就是行政不作为,可以向上级或者纪委、监察部门举报、投诉。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 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回答2:

双方自愿当然可以离婚:但是离婚的前提是,男女双方已经在民政局办理过结婚登记,如果双方是属于没有结婚证而同居的,民政局当然不会给办理离婚证了。

回答3:

没有这个说法,社区没有干涉民政局的权利。
民政局则只看你们有没有协商好,如果有一方不同意就无法协议离婚,只能起诉离婚。

回答4:

不可能吧!有可能有不符合婚姻法的地方,民政局的公务员是按规章办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