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公司需要承担物品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法律规定:
第五章 损失赔偿
第四十五条 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适用本章规定。
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
邮件的损失,是指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
第四十六条 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平常邮件损失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给据邮件损失,邮政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价的给据邮件的损失除外;
(二)所寄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
(三)寄件人、收件人的过错。
第四十九条 用户交寄给据邮件后,对国内邮件可以自交寄之日起一年内持收据向邮政企业查询,对国际邮件可以自交寄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持收据向邮政企业查询。
查询国际邮件或者查询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边远地区的邮件的,邮政企业应当自用户查询之日起六十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用户;查询其他邮件的,邮政企业应当自用户查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用户。查复期满未查到邮件的,邮政企业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赔偿。
用户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查询期限内未向邮政企业查询又未提出赔偿要求的,邮政企业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邮政汇款的汇款人自汇款之日起一年内,可以持收据向邮政企业查询。邮政企业应当自用户查询之日起二十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汇款人。查复期满未查到汇款的,邮政企业应当向汇款人退还汇款和汇款费用。
公司需要赔偿,因为公司的员工隶属于公司,公司对员工的公务行为负责。
收件人是快递公司员工的,快递公司应该承担责任。快递公司承担责任才向该收件人追偿。
最重要的是你是怎样联系快递公司的。如果你是打电话到快递公司,然后来了这样个人,那么肯定就是快递公司的责任。
至于那个人,则不一定是犯罪,要看里面的价值怎样,个人认为应该是属于盗窃罪,因为其不具有快递公司职员的身份,虽然看上去有诈骗嫌疑,但并不是让你把财物送给对方,觉得应该是属于秘密窃取(即盗窃)。
这个人如果拿你的货物的同时给了你货单,那么快递公司就构成表见代理,就是说让你相信他是快递公司的员工,而他实际上已经离开快递公司了,但他还有快递公司的货单,那么此时你可以以表见代理追究快递公司的责任。
但如果光来了个人,什么也没出示,只说是快递公司的员工,那么就是无权代理,此时快递公司没有责任,你只能以无权代理追究这个人的责任。
不存在什么连带责任,因为事实上这个人已经跟快递公司没有关系了。
也很难构成刑法上的诈骗、盗窃等犯罪,还是属于民事关系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