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开除、判刑、自动离职的人员,其所有视同工龄清零。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
固定职工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都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且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保险金。
另外,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调入企业后,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复员退伍军人、城镇下乡知识青年被招为合同制工人,且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军龄及下乡期间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职工个人必须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若是非足额缴纳,欠缴年限暂时不能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待职工补齐欠缴本金和利息后方能计算。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文件规定,视同缴费年限,指参保职工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年限。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视同缴费年限
原某企业职工,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停薪留职外出做生意。停薪留职期满,单位多次通知其回单位上班,她一律采取不理睬的态度,在单位干部职工中造成了极坏影响。五年多后,单位依据该职工未具备任何请假手续离开企业旷工长达五年之久的事实,为严肃企业劳动纪律,维护企业生产的正常秩序,根据《劳动法》第三章二十五条二款、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三章十八条和企业《厂纪厂规》第四章二十四条规定,经职代会研究决定,对该职工给予除名处理。 该职工被除名后,继续以个体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至达到个体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时,到社保局申请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审批手续,被告之被除名前未参保缴费期间的连续工龄不能作为视同缴费年限。社保局的同志告诉他,根据《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和《四川省劳动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的通知》(川劳险[1995]38号)规定:“应以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将两个文件结合起来执行,即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为当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被除名职工在此期间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的,应当计算为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被除名职工在当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前的连续工龄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应该从1977年6月计算,至94年,这期间为视同缴费年限.
用1994年1月减去1977年6月等于16年6个月,
再减去除名期间的1年2个月,视同缴费年限应该为15年4个月.
工龄计算应该从1977后6月至2009年1月退休时的时间断,减去除名的1年2个月,就是工龄的时间.
82年进厂2000年除名退休还算视同缴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