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6条 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或最高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底层室内地面的高度在16m以上的住宅,应设置电梯。
注:①住宅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出入口时,其层数由该层起计算;
②住宅出入口层位于建筑物底部公共用房的屋顶平台上,并具有疏散通道时,其层数由该层起计算;
③顶层为两层一套跃层住宅,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
第3.1.7条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
第3.1.8条 塔式和走廊式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单元式住宅每单元只设一台电梯时,应在适当层数用联系廊连通。
第3.1.9条 电梯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厢的深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