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人员是否具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

2024-11-21 13: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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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具备。

为什么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没有禁止啊,所以是合法的。未说双重劳动关系是非法的,所以是合法的主体资格。

回答2:

具备的
不具有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大体有四类:
(1)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3)精神病患者
(4)行为自由被剥夺者或受到特定限制者。
兼职人员与雇佣单位,不适用劳动法,适用民法的调整。主要是指,提供劳务或劳动成果,但不受对方的规章制度限制。
兼职,一般情况下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因为劳动合同法调整的是劳动关系,而兼职形成的是劳务关系但是兼职人员有权请求支付劳务费用。

回答3:

个人觉得是具备主体资格条件了,但不能一刀切的认为就绝对具备,应该分情况来看待

回答4:

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任然是,具体要看情况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