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人员出于学习需要在单位进行社会实践的行为不受劳动法保护。
实习分两种情况。一是实习人员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单位通过实践进行一定的专业训练,在这种实习中,实习人员必须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目的在于增强从事这些专业工作的熟练度,以便将来能够较为独立地从事这样的职业。存在类似情况的还有律师、医师,等等。
另外一种是实习人员出于学习需要在单位进行社会实践的行为,如上面所说的大学生的毕业实习。实习期间不受劳动法保护。对于第二种情形的实习,法律上区别是否是实习的唯一标准就是学生的身份。
在校学生在学校安排下或者利用课余时间到单位进行实习,因在此时全日制学生还是学生身份而不受劳动法调整和保护。由于学生不是劳动法调整的对象,学生和实习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不能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扩展资料
实习中发生侵权案件维权困难:
实习过程中,假如学生和实习单位之间产生的劳务和人身伤害纠纷只能按照一般的民事纠纷处理,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由于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实习期间大学生在与用人单位的交涉中处于劣势,特别是在就业难的情况下,学生本人并不具备要求用人单位签订实习权益保障协议的主动权。用人单位也没有与实习生签订保障协议的主动意识。
一些学生自己通过关系找实习单位,双方连基本的协议都没有,使得一部分大学生在自身权利受到侵害后,不愿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实习期间大学生的权益如何保障
全国劳动争议处理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劳动争议网首席顾问范战江表示,大学生到公司去实习不能算是一种用工行为,而是一种培训性质的学习。范战江认为,实习生和公司没有形成劳动关系,同时也没有形成劳务关系,公司没有义务给实习生发工资。但是,因为实习生毕竟为公司服务,一些公司愿意提供给实习生一定的“劳动报酬”,但这不能看做“工资”,因为“工资”是用人单位付给被雇用者的“劳务费”,而实习生从公司拿到的,充其量只是一种生活的补助或补贴。
范战江提醒说,如果一些单位打着招收实习学生的名义,总是用实习生工作,只给实习生低廉的补助,节约公司用工成本的话,那就可能是一种违法行为,这时实习学生也需要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签订实习协议必不可少
劳动法专家杨志刚律师表示,由于实习生的身份还是学生,还不能算作真正意义上的劳动者,因此即使实习生的权益受到了侵犯,仲裁部门也不能受理此类仲裁要求。实习生只能通过法院民事庭与用人单位或学校打官司。只有一种纠纷劳动仲裁庭是可以受理的,那就是冒充实习生的劳动者如果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可以“验明正身”后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具有事实劳动关系进行仲裁。但是,即便如此,杨律师认为,这也是无奈之举,因为按目前的劳动法规来看,对实习生的权益保护还处于空白阶段,实习生一旦遇上工伤等意外事故,将是非常棘手的事情。
北京市教委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主任任占忠提醒大学生,实习生与企业可通过双方自愿协商的方式签订实习协议,来规范实习行为。但也要视具体情况而定,目前与实习生签订实习协议的公司不多。希望实习生有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在实习之前主动要求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
实习报酬有最低标准
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主任、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劳动法研究所副所长韩智力向记者解释说,作为求职前奏的实习一直纠纷最多,据有关专家介绍,早在2004年北京就出台了《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规定》,对学生实习及实习报酬进行了规定,但大多数学生并不了解相关政策。
该规定规定,用人单位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前,须与学校和学生三方签订《北京高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校外用人单位须加盖单位或人事部门公章,并按协议书规定支付学生的劳动报酬,且报酬标准不应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得克扣学生的合法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如果违反协议,给学校或学生造成损失,按规定应予以相应的赔偿。对在勤工助学劳动过程中发生工伤的学生,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给付一次性费用。
在校学生实习,是教学大纲规定的学习内容,应当由学校安排,实习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但实习期间,学生不顶岗,不执行定额,接收实习生的企业必须保障实习学生的安全。
实习生工作同样受劳动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