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清单计价与“定额”计价的不同之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计价的作用比较。 综合定额的人工、材料、机械等的费用是按社会平均水平编制的,是静止形态的价格,已不适应动态的、瞬息万变的市场环境。它没有把工程实体消耗与措施消耗分开,没有反映工程建设的特点。如:对于一个基础土方开挖项目,构成工程实体消耗是一定的,但施工方法则是多种多样的,承包人可根据自己的技术装备、施工方法、管理水平等措施进行施工。 工程量清单计价只反映工程分部分项实体消耗标准,体现“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的原则,它把工程实体消耗与措施项目分开,对实体项目提出社会平均消耗标准。在目前企业还不具备建立自己消耗定额条件下,工程计价表消耗量标准成为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下编制招标标底的主要依据和投标报价的重要参考。 2工程量计算的比较 定额计价的工程量,一律由承包方负责计算,计算规则执行的是计价定额(即消耗量定额)的规定,由发包方进行审核。 清单计价的工程量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清单项目的工程量,由清单编制人根据《计价规范》各附录和陕西省补充项目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并填写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发至投标人。二是组成清单项目的各个定额分项工程的工程量,由投标人根据计价定额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并执行相应计价定额组成综合单价。3单位工程造价构成比较。 综合定额单位工程造价由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shui金组成,直接工程费是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组成,其他费用是以直接工程费为计算基数,最后将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税金汇总为单位工程造价。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造价组成是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用、措施项目清单费用、其他项目费用、规费、税金五部分构成,这种划分将工程实体性消耗和施工措施性消耗分离开。对于工程实体性消耗费用,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数量报出每个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对于措施性项目消耗费用招标人只给出工程项目名称,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施工现场情况、施工方案再结合自身队伍的技术、管理水平自行确定,体现竞争费的市场竞争。 4分部分项工程单价构成比较。 综合定额计价时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是工料单价,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构成。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分部分项工程单价是综合单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和考虑一定的风险费。综合单价是投标人根据自己企业的技术专长、材料采购渠道、机械装备水平、管理能力、投标策略等确定的价格,综合单价的报出是一个自主报价、市场竞争的过程。5项目划分比较。 综合定额有几千个项目,它的划分十分详细,划分原则是按工程的不同部位、不同材料、不同工艺、不同施工机械、不同施工方法和材料规格型号。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项目划分有较大的综合性,规范中建筑工程只有几百个项目,它的划分考虑了工程部位、材料、项目特征,但不考虑具体的施工方法、措施。如挖土方只给出工程项目特征,没有给出是人工挖土还是机械挖土或者是人机配合挖及机械的型号等。同时对同一项目不再按阶段或过程分为几项,而是综合到一起。如混凝土项目,将混凝土制作、运输、浇筑、振捣、养护、接头、灌缝等综合为一项。这样给了施工企业选择施工方法的空间,报价时有更多的自主性,使施工企业放弃对定额的依赖,慢慢转向靠企业内部建立或不断完善的报价及管理定额和价格体系。6生产要素价格的比较。 定额计价时,工料机价格是取定价格。即使存在动态调整,其调整的标准也是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市场信息价格。这种市场信息价格只反映不同时期的变动情况,而在同一时期内,它是一种平均价格,不同的施工企业均按这个平均价格找差,其结果不反映企业的管理水平。 清单计价使用的工料机价格,是报价期内由企业的管理水平所决定的市场价格,在同一报价期内,不同投标人因其管理水平不同,工料机价格也是不同的。因此,清单计价时,使用的生产要素价格也具有多样性。 7价格形成机制比较。 定额计价时,施工单位获得工程有两种情况:一是通过指令性计划获得工程。通常是先获得工程后计价,其工程价格是通过预算、结算的审批形成的。二是投标获得工程。虽然通过了竞争,但由于都使用了同一水平的定额和生产要素价格,竞争并不充分。并且,这种竞争只是预算人员计算工程量的竞争和人际关系的竞争,不是企业综合生产能力的竞争,阻碍了生产力发展。 清单计价是通过招标投标,在“低价中标”的市场环境中获得工程,中标价基本上就是竣工结算价(或竣工结算价的主体部分)。由于竞争中各投标人使用的定额和生产要素价格具有个性化,反映了企业的实际情况,使真正具有生产能力优势的企业中标,体现客观、公正、公平竞争原则。 8风险处理的方式比较。 定额计价,风险只在投资一方,所有的风险在不可预见费中考虑;结算时,按合同约定,可以调整。可以说投标人没有风险,不利于控制工程造价。 工程量清单计价,使招标人与投标人风险合理分担,投标人对自己所报的成本、综合单价负责,还要考虑各种风险对价格的影响,综合单价一经合同确定,结算时不可以调整(除工程量有变化),且对工程量的变更或计算错误不负责任;招标人相应在计算工程量时要准确,对于这一部分风险应由招标人承担,从而有利于控制工程造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