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司法实践中,确实是需要二审法院将一身的卷宗退到一审法院后,才能开启执行程序;
2、要以立案之日起开始计算,也就是到明年的4月22日才满6个月。
首先,申请执行不应该将申请执行书交给原审承办人,而是应将生效裁判文书直接交给区法院立案庭,所以,前面的时间因为你的过失,原审承办人的不作为,已经浪费了;其次,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立案后6个月未执行,可向上级法院申请提级执行;如果立案时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起,6个月未执行,才能向上级法院申请提级执行。
如你所说,民事诉讼法第226条规定的是人民法院自收到之日起计算,而不是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