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 ,是指除专门机关依其职权办案的人员以外,享受一定的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而参加诉讼的人。诉讼参与人分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两大类。 根据刑诉法第8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1.法定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对被代理人负有保护责任的人。 刑诉法82条规定,法定代理人包括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法定代理人的任务是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因而应当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法定代理人为多人时,只能由其中一人参加诉讼。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与被代理人相同,承担相应的义务,但不能代替陈述,也不能代替承担与人身自由相关联的义务。 2.诉讼代理人是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参加诉讼的人。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5项规定,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3.辩护人是指在诉讼中接受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或经人民法院的指定,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进行辩护的诉讼参与人。 4. 证人是指除当事人以外了解案件情况并向公安司法机关作证的诉讼参与人。 证人的条件是了解案情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并能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得作为证人。证人必须是自然人。 5. 鉴定人是指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以其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的诉讼参与人。 鉴定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首先,应当具有专门知识或者技能。其次,鉴定人应当受到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再次,鉴定人应当与案件或者案件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否则,应当回避。 6.翻译人员是指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在诉讼中进行语言文字(包括聋哑手势和盲文等)翻译的诉讼参与人。 翻译人员应当受到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也应当与案件或者案件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否则,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