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可否计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

2025-04-14 21:3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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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差旅费是否属于工资不能一概而论,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种情况,差旅费的具体数额在双方的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或者在企业的规章制度中进行了规定,不管员工是否出差,无需提供报销凭证,员工都会获得差旅费且金额相同。这种差旅费具有津贴的性质,是对员工特殊劳动条件下超常劳动的补偿,属于工资的范畴,说以应当计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
另一种情况,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对差旅费没有确定具体的金额,而是根据员工实际出差情况予以“实报实销”。从给付性质上来看,企业支付差旅费是对员工因差旅而垫付的相关费用进行的财务结算,不是对员工出差给予的额外补偿。
公司每月给该员工报销的“出差费用”不属于工资范畴,不应纳入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范畴。

回答2: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进行了列举性的规定,关于 “货币性收入”的不同理解一度成为热议的话题。有人认为,只要是每月企业支付的、员工拿到手里的钱就应当属于 “货币性收入”。这样的理解其实有些以点盖面。差旅费是否属于工资不能一概而论,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回答3:

在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时,应在预留的空白栏内填上住宿定额和补助定额金额进行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