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厂原已缴纳了超标噪声排污费,而在厂区内建造住宅楼的建筑施工噪声又没有使你厂的厂界环境噪声值增加的情况下,环保部门又另外征收建筑施工噪声排污费,可以说是重复收费;但如果你厂原来并未缴纳环境噪声排污费,由于建筑施工使得你厂的厂界环境噪声超标,环保部门按规定征收环境噪声超标排污费,则不能说是重复收费;如果你厂原已缴纳了环境噪声排污费,但由于建筑施工,使得厂界环境噪声值增加,环保部门按规定增加征收环境噪声排污费,也不能说是重复收费。 关于建筑施工噪声排污费应由谁缴纳的问题,《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没有明确是由施工单位缴纳还是由建设单位缴纳,只是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这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既可以理解为施工单位,也可以理解为建设单位。然而,统观该法第四章的规定,由于第二十九条已明确建筑施工噪声申报登记的责任人为施工单位,因此将“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理解为建筑施工单位并由其缴纳建筑施工噪声超标排污费应当是最合理的解释。 当然,由于法律没有具体明确缴纳排污费的责任人,建筑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也可以通过协议的办法解决缴纳排污费问题。也就是,双方可以在建筑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由谁缴纳排污费;如果事先在合同中没有明确,也可以在施工过程中协议解决。至于由各方承担的排污费的比例,法律并未规定3:7或7:3,那么就可以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确定。在建筑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没有缴纳排污费协议的情况下,虽然环保部门向其中的任何一单位征收排污费均不违法,但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本意看,最好由建筑施工单位缴纳建筑施工噪声超标排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