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有关流拍如何处理的法律规范有二个:
1、是最高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其13条规定,股权〈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拍卖保留价,应当按照评估值确定,第一次拍卖最高价未达到保留价时,应当继续拍卖,每次拍卖的保留价应当不低于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九十。
经过三次拍卖仍不能成交时,人民法院应当将所拍卖的股权按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折价抵偿给债权人。
2、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在破产财产的变现中,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上述二个司法解释处理。相对而言,《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流拍处理程序更为具体和更具可操作性,其虽然仅是针对股权拍卖做出的规定,但对于其他财产如实物财产的拍卖应当可以参照适用。
需要说明的是,破产财产流拍之后无任是实物分配还是作价变卖均须由清算组制订财产分配方案,然后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讨论而未获通过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扩展资料
《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股权拍卖保留价,应当按照评估值确定。
第一次拍卖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应当继续进行拍卖,每次拍卖的保留价应当不低于前次保留价的90%。经三次拍卖仍不能成交时,人民法院应当将所拍卖的股权按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折价抵偿给债权人。
人民法院可以在每次拍卖未成交后主持调解,将所拍卖的股权参照该次拍卖保留价折价抵偿给债权人。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八条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
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关于冻结、拍卖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85条第1款规定:“破产财产的变现应当以拍卖方式进行。由清算组负责委托有拍卖资格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因此,在破产案件中,处置破产企业财产的基本方式是以拍卖方式来实现财产的变现。在清算组组织拍卖之前,一般要先行对破产财产进行评估,然后按照评估价值确定拍卖底价。但实践中经常出现按照拍卖底价无法拍卖成功,造成流拍。对此,《规定》对直接进行实物分配或者作价变卖的程序没有做出规范,导致其不具有拍卖程序的公开和公正性,极易导致暗箱操作,损害破产企业,职工或者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对于破产财产流拍后的处理必须要尽可能严格规范,防止处理的随意性。目前,有关流拍如何处理的法律规范有二个:一是最高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其13条规定,股权〈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拍卖保留价,应当按照评估值确定,第一次拍卖最高价未达到保留价时,应当继续拍卖,每次拍卖的保留价应当不低于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九十。经过三次拍卖仍不能成交时,人民法院应当将所拍卖的股权按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折价抵偿给债权人。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在破产财产的变现中,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上述二个司法解释处理。相对而言,《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流拍处理程序更为具体和更具可操作性,其虽然仅是针对股权拍卖做出的规定,但对于其他财产如实物财产的拍卖应当可以参照适用。需要说明的是,破产财产流拍之后无任是实物分配还是作价变卖均须由清算组制订财产分配方案,然后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讨论而未获通过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实际上,有许多地方在两次流拍后,即以拍卖底价抵给债权人,不论是股权还是实物财产,不能不说让债权人占了个大便宜。
根据高民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企业若干问题规定》(简称《规定》第85条第1款规定:破产财产变现应拍卖式进行由清算组负责委托拍卖资格拍卖机构进行拍卖破产案件处置破产企业财产基本式拍卖式实现财产变现清算组组织拍卖前般要先行破产财产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值确定拍卖底价实践经现按照拍卖底价拍卖功造流拍《规定》直接进行实物配或者作价变卖程序没做规范导致其具拍卖程序公公性极易导致暗箱操作损害破产企业职工或者债权利益于破产财产流拍处理必须要尽能严格规范防止处理随意性目前关流拍何处理律规范二:高院《关于冻结、拍卖市公司股社股若干问题规定》其13条规定股权〈市公司股社股〉拍卖保留价应按照评估值确定第拍卖高价未达保留价应继续拍卖每拍卖保留价应低于前保留价百九十经三拍卖仍能交民院应所拍卖股权按第三拍卖保留价折价抵偿给债权二高民院《关于民院民事执行拍卖、变卖财产规定》第八条规定:民院确定保留价第拍卖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百八十;现流拍再行拍卖酌情降低保留价每降低数额超前保留价百二十破产财产变现民院参照述二司解释处理相言《关于冻结、拍卖市公司股社股若干问题规定》规定流拍处理程序更具体更具操作性其虽仅针股权拍卖做规定于其财产实物财产拍卖应参照适用需要说明破产财产流拍任实物配作价变卖均须由清算组制订财产配案经债权议讨论通配案经债权议两讨论未获通由民院依裁定实际许两流拍即拍卖底价抵给债权论股权实物财产能说让债权占便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