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是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直接做销售处理。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相关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即发生了以下三种情形时,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如果,,你们申报领导报批报废的理由是非正常损失,,那么。。处理一是正确的
如果,,你们申报领导报批报废的理由是该设备使用一段时间后,发现存在安全隐患需要提前报废,,那么。。处理二也是可以接受的,,
关键是看税局怎么认定,,一般对提前报废或毁损的资产,,很敏感的
从2009年1月1日起以后购进的销售报废固定资产就不要做进项税转出了《增值税条例》。
假设检测设备原值20000元,累计折旧5000元,变卖废品收入1170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15000
累计折旧5000元
贷:固定资产20000
变卖废品收入1170元,
借:现金1170
贷:固定资产清理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70
借:营业外支出15000-1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1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