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颁布部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颁布日期】1997.03.14 【实施日期】1997.03.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是1997年3月14日颁布的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97年3月14日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1997年3月14日(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八十四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08月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 定》修正)。
扩展资料:
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行使下列职权:
1,编制国防建设发展规划和计划;
2,制定国防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和行政法规;
3,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
4,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
5,领导和管理国民经济动员工作和人民武装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等方面的有关工作;
6,领导和管理拥军优属工作和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安置工作;
7,领导国防教育工作;
8,与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领导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的建设和征兵、预备役工作以及边防、海防、空防的管理工作;
9,法律规定的与国防建设事业有关的其他职权。
参考资料来源 :广西新闻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