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提几个问题和意见:
1、当初邀请外院专家是不是经过患者和家属同意的?
如果是,那么就不能以欺诈为由起诉。
如果患者有支付5000元费用和其他的证据来证明确实有专家来做手术,那最起码医院不据实书写病历,也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2、“医方为对患者隐瞒专家未到场的事实,竟然对患者提前70分钟进行全麻”——这句话表达不清楚,是不是说在患者不知情专家来为自己做手术的情况下,提前全麻患者,然后由专家做手术?期间的事实并没有事先告知患者?
如果是这样,应该以侵犯知情同意权来起诉医院。
(但我不明白的是,不知道专家来的话,那5000元是谁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