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中“有独三”与“无独三”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

2024-11-17 00: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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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范围不同。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本诉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

2、参诉理由不同。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参诉理由是认为原、被告的权利主张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因此将其一并作为被告,提起独立的诉讼请求;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参诉理由是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

3、参诉方式不同。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提起诉讼,法院不可以主动追加;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申请参加或者由法院依职权追加。

4、诉讼权利不同。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相当于原告但是不能提管辖权异议;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若举厅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有权提起上诉,调解需要确定无独立请求侍答雹权第三人承担义务的,

需经其同意,调解书应当送达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其签收前反悔的,调解书不生效、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扩展资料: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对称。

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请求权,以独立实体权利人的身份,提出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

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或为诉讼当事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1)他人之间的诉讼正在受诉法院进行;

(2)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

(3)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并以本诉双方当事人为被告。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地位同于原告,其既反对本诉原告,也反对本诉被告,是以本诉的原、被告双方为被告提出了一个新的诉讼,应当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承担原告的诉讼义务。

人民法院对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的诉讼,将两个诉讼合并在一个诉讼程序,共同加以审理。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

但案件处老帆理的结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相对应。

我国民诉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百度百科-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回答2:

回答3:

   所谓的有独三和无独三应该是民事诉讼中常说的”有独立第三人“、”无独立第三人“。
   有独第三人,即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因而起诉参加到已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
  无独第三人,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的结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两者的区别就在于对诉讼标的是否有独立的请求权。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誉陵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衡虚轿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咐肆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