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是定金,怎么还想要回来呢?定金就是违约保障,既然违约,就应该支付。
科普一下定金的定义,定金: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方先行支付给对方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具体定金数额自行约定,但不得超过总价的20%。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房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猜岩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因此从定义上来讲,既然已交定金,不管你出于何种原因,都没有理由要求对方会退回定金,所以交定金之前必须考虑清楚,这件事没有后悔药可以吃,交了就别考虑如何往回拿了,应该考虑如何转让才是正确途径。
下面就几种情况简单分析
1.交定金钱
我们买房都是本着双方意愿的前提公平交易,当然今天的房地产市场有些混乱,可能所谓的平等有些欠缺,也是因此我们交定金需要更加谨慎,如果看好那就果断支付,但是如果有所犹疑就必须要货比三家,择优而定,尽可能避免自己后悔的情况出现。
2.交完定金后悔
这种情况下一般是要不回来的,所以只能博同情了。这不是明智之举,但若果那份钱对你很重要,这是唯一的哗唤选择,法律层面不支持,那就只能通过套路人心达到目的,这种办法少用有效,也一定要慎用。
3.交完定金转让
这个方法倒是被炒房的人惯用。如果在一些房价并不高、房产不热的地方,或许会赔一点穗芦御,但是绝不会完全亏损,让别人有利可图你就能够成功转让,这是明智之举。
交定金一定要慎重。
很多朋友碰到过这种情况:交完购房定金后,又觉得对房子不满意,或者又看到了更好的房子,或者又想等一等观望一下??这时候,就会面临一个问题,定金还能要回来吗?虽然钱不算多,但对大多朋友来说,也是几个月的工资,肉疼、不甘。
答案是肯定的,能要回来。日常消费品,包括衣服、手裂冲机、家电等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七天无理由退款,而房子买卖则要依据合同法维权。
一些接触过一点法律知识(xue yi bu jing)的同学说,不能退,因为这是定金,不是订金,违约要没收。这样想是因为没有厘清里面的法律关系,这里有两个合同,您注意到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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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明确一个概念。预约合同,是为了签订本约合同而签订的临时性(暂时性)合同,其效力具有阶段性。当订立本约合同时,预约合同的目的已经实现,预约合同的效力终止;预约合同还可以通过适用定金罚则而解除。
房产认购书属于预约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房屋基本信息:坐落位置、面积等;2、房屋价格;3、定金条款;4、协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期限,即设定一个较短的期限来约束认购人前来进一步协商签订期房预售或现房出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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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书签订后,购房人必须履行认购书条款所规定的义务。那么,认购人在签订认购书后,是否就意味着必须与开发商签订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呢?如果将来未签订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购房人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即没收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对此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如何适用呢?具体分析如下:
1、如果认购书中明确约定,购房人应当在某个具体时间之内前来与开发商协商签订合同的,购房人则负有在约定时间内与开发商协商的义务。如果购房人不履行该义务,显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没收定金。
2、如果预购人在约定时间内已经前来与开发商协商,但未能达成合意的,对认购人而言并不一定构成违约,应返还定金。因为,认购书的条款一般较为简单,并未涵盖购房人所关心的全部事项;假如双方存在分歧,无法达成合意的内容恰恰是这些事项,则对认购人而言也并不意味着违约。其理由很简单,合同的签订必须完全建立在双方自愿协商的基础之上,未能协商一致而签订预售或出售合同的情形,对于认购书双方当事人而言均不存在违约行为,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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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想拿回定金,具体该如何操作?需要几个关键步骤:
1、按照认购书约定的签约时间,去跟开发商协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事宜(必须有这一步,否则,没收定金没商量);
2、对开发商提供的售房合同提出异议,即对认购书中没有提到,而售房合同中新增加的条款提出不同意见,使交易不能达成,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合同、录音等;
3、要求开发商退定金(一般不会退);
4、告诉开发商,如果不退,就向房管局(或住建委)反映,口气要强硬;
5、还不退,直接给我上面提到的部门打电话反映,有些开发商会主动联系你退款的;
6、如果你不幸碰到了奇葩开发商,那就只能到法院起诉了。贴一段已有的判决供您参考:
“认购合同是独立的合同,是出卖人与买受人为约定将来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而签订的合同,应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当事人在认购合同中约定定金,用以担保将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该定金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立约定金。
当事人一方违反认购合同约定,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辩辩订立的,应按照定金罚携源缺则承担责任。如当事人双方均无违约行为,只是就商品房买卖合同具体条款协商不一致,或者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收取定金的当事人应当返还定金。
本案中,原、被告系就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具体条款及交付款项和签名的先后顺序协商不一致,最终导致原、被告双方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故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其已经交付的定金30000元。”
Ps:为避免弄巧成拙,建议交给律师具体操作。
20171031再次提醒: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已经有知友,因事前没有咨询,也没有请律师而吃亏。本文提供了解决思路,但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情况,具体细节出错,可能导致满盘皆输的结果,请谨慎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