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对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未中标方案, 公开招标的,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
公告中明确是否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及补偿金额; 邀请招标的, 应当给予未中标单位经
济补偿,补偿金额应当在招标邀请书中明确。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 中标人使用未中标方案的, 应当征得提交方案的招标人同意并付
给使用费。
第三十八条 对于达到设计招标文件要求但未中标的设计方案,招标人应给予不同程度
的补偿。
(一)采用公开招标,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其补偿标准。若投标人数量过多, 招
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一定数量的投标人进行补偿。
(二) 采用邀请招标, 招标人应给予每个未中标的投标人经济补偿, 并在投标邀请函中
明确补偿标准。
招标人可根据情况设置不同档次的补偿标准, 以便对评标委员会评选出的优秀设计方案
给予适当鼓励。
第三十九条 境内外设计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加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的设计收
费,应按照同等国民待遇原则,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设计收费标准。
工程设计中采用投标人自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其专利和专有技术收费由招标人和投
标人协商确定。
第四十条 招标人应保护投标人的知识产权。投标人拥有设计方案的著作权(版权) 。 未
经投标人书面同意, 招标人不得将交付的设计方案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招标范围以外的其
他建设项目。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署设计合同后, 招标人在该建设项目中拥有中标方案的使用权。 中标
人应保护招标人一旦使用其设计方案不能受到来自第三方的侵权诉讼或索赔, 否则中标人应
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
招标人或者中标人使用其他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的, 应当事先征
得该投标人的书面同意, 并按规定支付使用费。 未经相关投标人书面许可, 招标人或者中标
人不得擅自使用其他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
联合体投标人合作完成的设计方案,其知识产权由联合体成员共同所有。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招标人或者中标人是不能随意使用其他投标人的方案、设计的,有明确规定,投标人对自己的方案设计做好资料备份、证据保全等,一旦发生被盗用,可以用法律解决问题。
这个牵扯到知识产权的问题,只有一个办法投标时只针对报价招标或方案招标里无补偿的项目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