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转账时,在汇款用途一栏写借款,能否算“借条”?

2024-06-30 14:2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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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银行转账时,在汇款用途一栏写借款,不能当做借款凭证,不具有法律效力。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圆晌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宏蚂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3、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扩展资料 : 

1、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2、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橘绝锋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参考资料来源 : 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回答2:

先生先后7次通过银行向东方软件公司汇了12万余元,每次在汇款凭证的汇款用途一栏均写明了“借款”。周先生认为,这些汇款凭证就是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证据,据此知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东方软件公司归还所借款项。 对于周先生的起诉,东方软件公司指出,周先生所汇款项是周先生支付的货款,并提交了周先生在其公司销售平台上的订单查询页、用户信息及IP地址截屏页等证据。近日,人民法院一审以现有证据不足为由,裁定驳回了周先生的起诉。■以案释法汇款用途搭陆好写借款效力不足法官在审理此案后解释说,以汇款方式发生的资金流动,仅凭“汇款用途”的描述是不能说明双方之间存在着相应的法悉戚律关系的。以民间借贷为例,司法实践中,如果债权人仅提供款项交付的凭证,如本案中的个人汇款凭证等,却不能提供借条、欠条等借贷合意的凭证,债务人又提出了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等理由抗辩,债权人的诉求就很可能得不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