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法上,对国家公务员执行公务的行为和非执行公务的行为加以区分十分必要,实践中通常综合考虑下述四种因素: (1)时间因素。公务员在上班时间实施的行为,通常可以认为是公务行为。反之,公务员在下班以后实施的行为则一般视为个人行为; (2)岗位因素。公务员在其工作岗位上实施的行为通常认为是公务行为,反之,公务员离开工作场所实施的行为则多视为个人行为; (3)职责因素。公务员在非上班时间和非工作场所实施的行为如与其职责有关,通常亦可认为是公务行为;反之,如其行为既非在上班时间或工作场所实施,又不能证明相应行为与其职责有关,则应认为该行为是个人行为; (4)命令因素。公务员依行政首长命令、指示或委托实施的行为通常可以认为是公务行为,反之如果其行为既无首长命令、批示、指示或委托依据,又非在上班时间、工作场所实施或能证明与其职责有关,则应认为该行为是个人行为。 上述4个方面的因素或标准应当综合考虑,并不存在绝对的、惟一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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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个岗位都会有一个职责要求。职位工作内容等。可以参照这个来,如果行为过激,或是做了非本职工作的内容,都可以参照职位工作要求来。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