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体系的概念及内涵法律体系,按“辞海”的解释,是“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法律部门而形成的一国法律有机联系的统一体。反映一国法律规范之间的统一、区别、联系与协调。”我国法学界对法律体系的定义、界定总体上比较一致,即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首先,法律体系是一国国内法构成的体系,该国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是构成法律体系的基础。法律体系既不包括完整意义的国际法即国际公法,也不包括已废止的法律。这与法系有很大区别,各个法系如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均由若干个国家具有共性的法律所组成;构成法系的法律,是跨历史时代的,不仅包括现行法律,还包括历史上的法律以及法律观念、法律文化等等。其次,法律部门是构成法律体系的基本单位。现行法律规范由于调整的社会关系及其调整方法不同,分为不同的、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各国法律体系对法律部门的划分大相径庭,如当前中国通说为七个法律部门,包括宪法及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分属于各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因其制定主体不同,又有不同的位阶;这些包括不同位阶法律规范的法律部门,共同构成层次分明、结构严谨的的法律体系。再次,法律体系是一个和谐统一的整体。在历史上,法律一旦产生,便逐渐形成自己的体系。为发挥法的调整社会关系、社会利益的功能,法律体系首先必须保证自身和谐统一;不同法律部门、不同位阶的各种法律规范互相联系、互相协调,形成内在统一、有机联系的整体。最后,法律体系是动态的、发展变化的。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与一定的社会关系相适应;马克思认为,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相反,法律倒是以社会为基础的。社会的发展、社会关系的变化,必然带来法律规范、法律部门乃至法律体系的变动、调整。因此,法律体系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相对稳定,动态、开放、不断发展的。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1]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国家的统治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