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
《工伤保险条例》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扩展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相关法条:
第四十三条 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调整费率的建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听取工伤职工、以及社会各界工作的意见。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经办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经办机构不按时足额结算费用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伤保险条例》
你既然工伤认定书已经下来了,应该同时还有一份停工留薪期限的证明,这是有法律效应的,应该由你签字才生效的,停工留薪期是法定的工伤假期,是不需要假条的。
工作中受伤了没有住院,单位领导让开病假单,因为没有住院门诊只能开三天,我该怎么办呢
没有明确规定不需要。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中,如果可认定为伤残的,误工日期可以确定至定残日的前一天。个人认为,应该是不需要的,一旦认定为工伤,赔偿一项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
我个人认为应该计算至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之日,但很多劳动仲裁部门都不是这么认为的。劳动案子缺乏统计的具有实践操作性的法律。这方面还很缺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