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程序 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一般要经以下步骤: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及相关材料,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特别提请注意: 1.申请人应当向具有登记管辖权的名称登记机关申请名称核准登记。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申请人不得跨地域或跨级别向其他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登记注册。 2.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申请人应当在取得名称预先核准后凭核准的名称报送批准。在登记注册时应提交符合法定形式的批准文件。 3.名称预先核准时不审查投资人资格和企业设立条件,投资人资格和企业设立条件在企业登记时审查。 有关投资人资格请参阅本告知单关于股东(出资人)投资资格的有关规定。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 《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除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外,还应当提交相关文件证件: ①使用自然人姓名(该自然人应当是投资人)作字号的应当提交该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该自然人同意使用其姓名的授权(许可)文件。需要注意的是,所用投资人姓名如与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老一辈革命家及名人的姓名相同的,不得作为字号使用。 ②在同一行业内申请使用相同字号的应当由字号所有权人出具授权(许可)文件以及加盖其印章的执照复印件。 授权(许可)的名称不得对公众造成欺骗或引起误解。 ③商标注册人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中的文字作为名称字号的应当提交商标所有权人出具的授权(许可)文件、商标注册证书(不能提交原件的,可以提交加盖商标注册权人印章的复印件)以及商标所有权人的资格证明(商标所有权人为经济组织的,需在资格证明上加盖经济组织公章;商标所有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该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④外商投资企业在名称中使用与外国(地区)投资人相同字号(英文字母)的应当提交辩袜模该外国(地区)投资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⑤申请在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的,应当提交《企业集团登记证》。 ⑥使用外文译音作字号、字号有其他含义或者使用新兴行业表述用语的应当在申请书“备注说明”栏目中作出解释说明并提交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⑦名称中使用“中关村”字词的,应当出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意见。 ⑧名称中使用“北京商务中心区”字词的,应当取得“北京商务中心区管理委员会”的批准。 选择住所(经营场所)时应注意: 1、《房屋所有权证》应载明“房屋用途”,未记载“房屋用途”的,还应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2、使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房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不能提供证明文件的,提交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和房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表》。《通知书》、《备案表》中记载的建设单位与产权单位不一致的,还应提交房屋好余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不能出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和《竣工验收备案表》的,住所(经营场所)位于城镇地区的,应提交区县人民政府或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记载房屋权属、房屋用途等内容,并应明确该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设。住所(经营场所)位于农村地区的,应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记载携缓房屋权属、房屋用途等内容,并应明确该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设。 3、以中央、各部委等部门管理的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不能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的,按以下规定提交证明文件: (1)使用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住所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明确该住所不属于违法建设以及房屋用途。 (2)使用国务院各部委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住所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明确该住所不属于违法建设以及房屋用途。 (3)使用中央所属企业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该企业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住所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明确该住所不属于违法建设以及房屋用途。 (4)使用铁路系统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北京铁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住所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明确房屋用途、不属于违法建设,同时应明确不在铁路两侧100米范围内。 (5)使用未来科技城内的房屋,以及经国务院、市政府批准建设的开发区(科技园区、保税区)内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各园区管委会出具住所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明确该住所不属于违法建设以及房屋用途。 4、使用以下特殊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1)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使用武警部队房地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武警部队后勤部基建营房部核发的《武警部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武警部队房产承租人转租房产的,新承租人应提交武警部队后勤部基建营房部核发给承租人的《武警部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以及武警房屋出租管理部门的证明。 (3)使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的,提交加盖公章的宾馆、饭店(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房屋提供者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具有出租房屋经营项目的,即经营范围含有“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设施”项目的,由该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5)经市商务局确认申请登记为社区便民菜店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出具同意使用该场所作为住所从事经营的证明,证明文件应明确该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设。 (6)申请从事报刊零售亭经营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页中“产权人证明”栏应由市邮政管理局盖章,并提交市或区县市政市容委出具的备案证明复印件,证明文件应明确该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设。 (7)在已经登记注册的商品交易市场内设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住所证明由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出具,并提交加盖该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将住宅楼内的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并按以下要求提交有关文件: (1)将住宅楼内的居住用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还应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以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2)将平房中的居住用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还应提交房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改变为 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于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应提交乡、镇政府出具的同意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住宅及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生产加工和制造、经营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污染环境、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6、根据建设部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使用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该境外机构和个人应当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出租等相关业务。但出租的房屋属于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实施(2006年7月11日)之前境外机构或个人在我市购买的,如出租面积在500平米以下,承租方持《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办理登记注册;出租面积在500平方米(含)以上的,境外机构和个人应成立相应的物业经营企业,并委托该物业经营企业负责出租等业务,承租方持《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加盖印章的物业经营企业执照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及境外机构或个人委托该物业经营企业负责出租业务的委托书复印件办理登记注册。 境外机构和个人出租其购买的住宅的,除应参照上述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还应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以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1. 股东为自然人的,出具该人的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2.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3.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公司的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公司的组织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经理; 5.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将住宅楼内的居住用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还应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以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受理审核时限 申请办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 收费标准 公司设立登记收取登记费的标准:按注册资本的0.8‰收取。 注册成立有限公司程序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其相关材料,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到经工商局确认的入资银行开立入资专户;办理入资手续并到法定验资机构办理验资手续(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还应办理资产评估手续及财产转移手续); 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第五步: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办理名称预先登记,请参看《一次性告知单①--如何办理名称预先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 1) 《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 2) 《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 3) 《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 4) 《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 5) 《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6) 《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 7) 《企业住所证明》; 2、公司章程(提交打印件一份,请全体股东亲笔签字;有法人股东的,要加盖该法人单位公章); 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股东资格证明; 6、《指定(委托)书》; 7、《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8、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股东雀高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4、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物弊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设立监事会的,应当提交监事会主席的任职证明。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监事会决议,由监事签字。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9、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无偿使用的,提交产权人允许使用的证明原件及产权人的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租用乡村无产权证明房产作为住所的,也可由房产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提交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属军队房屋的,应提交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特别提请注意: 1、建议在登记过程中不要更换被委托人。如被委托人发生变化,请重新提交《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2、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或共同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加盖公罩岁族章或签字。 3、所有材料应使用黑色、蓝黑色钢笔或毛笔填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
规范流程
1、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2、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3、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4、股东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7、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渗帆橘)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轿迅件或者许可证丛团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