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签发的进口税单,一般情况下缴款单位默认为经营单位,即如果经营单位与收货单位不一致时,税单上打印出双台头,在缴款单位栏,经营单位在上,收货单位在下方的括号中;
如果申报企业对开具税单的缴款单位有需求,可向现场税费打印岗位提出,缴款单位可以是收货单位,也可是申报单位,打印出的税单的格式也是双台头;
如果收货单位与所选的缴款单位一致,则税单打印的缴款单位为单台头。请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报关单的经营单位、收货单位等信息,并及时与现场海关进行联系。
扩展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附件1《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办法》的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2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开具之日起180天后的第一个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48)的规定:纳税人进口货物,凡已缴纳了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无论其是否已经支付货款,其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均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进口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
•发表于 2012年09月0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了解,各地在以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口完税凭证)为凭据进行税款抵扣时问题较多,执行不统一。为加强管理、现规定如下:
一、对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据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即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税款。
二、申报抵扣税款的委托进口单位,必须提供相应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四日
海关签发的进口税单,一般情况下缴款单位默认为经营单位,即如果经营单位与收货单位不一致时,税单上打印出双台头,在缴款单位栏,经营单位在上,收货单位在下方的括号中;如果申报企业对开具税单的缴款单位有需求,可向现场税费打印岗位提出,缴款单位可以是收货单位,也可是申报单位,打印出的税单的格式也是双台头;如果收货单位与所选的缴款单位一致,则税单打印的缴款单位为单台头。请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报关单的经营单位、收货单位等信息,并及时与现场海关进行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