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车的人如果隐瞒了借车的实际目的是抵押贷款,就构成了诈骗,否则就是民间借款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该罪的基本构造为:
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按照说法,A的车子借给B了,B私自拿车去贷款,行驶证,绿色登记证,购车发票等所有东西都在车主这里,而且车子是A的名字,而贷款的人又不是A,第三方是无权扣押车的。
所以,贷款公司可以起诉B诈骗,而A可以要求那个公司必须把车归还,车是A的,贷款的不是A,签名又不是A,又没公证,对方无权押A的车。
扩展资料:
诈骗罪量刑标准: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诈骗罪
8月12日,记者从我市华山路派出所了解到,一名男子为借出高利贷,竟然在不到50天的时间内,接连从两家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了四辆汽车,全部用于抵押借高利贷。目前,这名男子已经被刑事拘留。
8月1日,华山路派出所接到某汽车租赁公司员工的报警,称本地人郭某某把从自己所在公司租赁的一辆白色金杯面包车抵押给别人贷款,派出所民警迅速向上级公安机关进行汇报,并形成专案组进行调查。随着华山路派出所民警们抽丝剥茧般地细密侦查,案件慢慢水落石出,也让所有人吃了一惊。经过调查,郭某某在今年6月9日,以每天230元的价格从某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了一辆白色的金杯海狮面包车。7月10日,郭某某用这辆金杯车作为抵押,先后借来了3.2万元高利贷。同样是六月初,郭某某在另一家汽车租赁公司以每天260元的价格租赁了一辆黑色北京现代索纳塔,并在6月19日将该车抵押给了一位新泰人,借了4万元的高利贷,借款10天,每天利息500元,超期后每天利息800元。同时,郭某某和这位新泰人签订了一个旧机动车转让合同,合同规定郭某某逾期不还就将该车以4.5万元价格转让给新泰人。
7月12日,郭某某再次从某公司以每天150元价格租赁一辆黑色红旗轿车。7月13日左右,郭某某以红旗轿车作为抵押,借高利贷1.8万元,许诺一周内还上,并打了2.8万元的欠条。7月27日,郭某某又从某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一辆黑色的奇瑞旗云轿车,并在7月29日将旗云轿车作为抵押从我市一男子手中借高利贷1万元,只用3天,利息2000元。
随着窟窿越来越大,郭某某渐渐地支撑不住了,最终事发,被汽车租赁公司报警。在不到50天的时间里,郭某某共借高利贷10万元,3万余元用于支付还债,1.5万元用于支付车辆租赁费,3万余元用于购买彩票,剩余钱财用于挥霍。8月2日,办案民警将郭某某抓获,郭某某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目前郭某某因涉嫌诈骗被依法刑事拘留,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诈骗的前提是,对方提供虚假、误导、诱导等方式令他人产生错误信息而发生了经济损失,这些都是诈骗。按照说法,车子你借给你朋友了,朋友私自拿车去贷款,行驶证,绿色登记证,购车发票等所有东西都在你这,而且车子是你的名字,而贷款的人又不是你,第三方是无权扣押你的车的。
所以,那个贷款公司可以起诉你朋友诈骗,而你可以要求那个公司必须把车给回你,车是你,贷款的不是你,签名又不是你,又没公证,对方无权押你的车。
借车的人如果隐瞒了借车的实际目的是抵押贷款,就构成了诈骗,否则就是民间借款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该罪的基本构造为:
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按照说法,A的车子借给B了,B私自拿车去贷款,行驶证,绿色登记证,购车发票等所有东西都在车主这里,而且车子是A的名字,而贷款的人又不是A,第三方是无权扣押车的。
所以,贷款公司可以起诉B诈骗,而A可以要求那个公司必须把车归还,车是A的,贷款的不是A,签名又不是A,又没公证,对方无权押A的车。
属于,不过你不必怕,车证不是你的吗?他抵押也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