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基本上有两类。一类,商业秘密可能涉及不符合专利性要求的发明或制造方法,因而只能够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这可能是客户名单,或发明高度不够从而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制造方法(虽然它们有可能作为实用新型获得保护)。另一类,商业秘密可能涉及符合专利性要求且可以通过专利进行保护的发明。在后者情况下,中小企业将面临一种选择:申请发明专利,或保持其作为一种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一些好处包括———
商业秘密保护具有不受时间限制的好处(专利一般可达20年)。因而,只要商业秘密不向公众泄露,其保护就可无限期地继续。
商业秘密不需交纳注册费(虽然涉及使信息保持机密的费用可能很昂贵)。
商业秘密可以立即生效。
商业秘密保护不要求遵守诸如向政府部门披露信息的规定。
然而,也存在着一些把机密商业信息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不利之处,尤其是当该信息符合专利性的规定时:
如果该秘密包含在一种创新产品中,其他人可能能够查出它,对它进行解剖和分析(即对它实施“反向工程”),并发现该秘密,从而有权使用它。事实上,商业秘密保护并不具有排除第三方对该商业秘密进行商业使用的排他权。
一旦该商业秘密被公开,任何人都可以获得它并任意使用。
商业秘密的实施比专利要困难得多。赋予商业秘密的保护水平随国家不同变化较大,但通常认为保护水平较弱,尤其是与专利授予的保护相比。
商业秘密可能会由开发该相关信息的其他人通过合法的手段获得专利。
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相比,有着以下特点:第一,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其他知识产权都是公开的,对专利权甚至有公开到相当程度的要求;第二,商业秘密是一项相对的权利。商业秘密的专有性不是绝对的,不具有排他性。如果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同一内容的商业秘密,他们就和第一个人有着同样的地位。商业秘密的拥有者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已经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后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第三,能使经营者获得利益,获得竞争优势,或具有潜在的商业利益。第四,商业秘密的保护期不是法定的,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对此项秘密的公开。一项技术秘密可能由于权利人保密措施得力和技术本身的应用价值而延续很长时间,远远超过专利技术受保护的期限。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要求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0条 商业秘密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这就是两者间的区别
专利保护力度较大,权利要求公开了该专利技术的所有必要的技术特征,在此后维权过程中针对性明确,便于操作和认定;
商业秘密保护权利人要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能为自己带来经济利益的不为他人所知晓的技术或经营信息,在保护阶段权利人举证义务较重。
对比:容易被反响工程破解的,或采取保密措施仍容易泄漏的,且具备专利法要求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技术,建议采取专利保护;专利保护有时间限制,最长20年即进入公有领域,谁都可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