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经过人民法院的同意,案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如果该案件符合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如果该案件不符合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则该协议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正常程序进行审理。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通过简易程序进行案件的审理。简易程序的案件程序简便,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人民法院或者它的派出法庭请求解决纠纷。法院或其派出法庭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是当即审理还是择期审理。庭审程序简便,不需要严格遵守普通程序的流程,从立案次日起3个月内审结,并且不得延长,一审法院应当在给予的审限内作出判决。人民法院公开判决后,会向当事人双方送达判决书。判决书送达的时间,根据送达情况、案情等定,一般是在当庭宣判的十日内送达。判决书的送达方式有,留置送达,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最常见的送达方式是直接送达,人民法院会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中的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能明确区分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承担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理论上说,应是不需要。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类型,法律做了明确规定,那么除了这些案件之外,其他案件当事人协议适用简易程序的话,法院依当事人协议办就是了。
如果当事人协议之后,还需要法院同意,意味着给法院保留了自由裁量权,这时只要法院觉得不合适简易程序,就可以酌定不适用当事人双方的约定。而法条上不再加“经法院同意”的字样,意思是不给这样的自由裁量空间。
但在不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法条规定上,又是留了口子的,除了涉国利公益、纠错程序、当事人特殊等情形之外,还有一个“其他”,那么这个其他就又放开了一些自由裁量的范围。
不需要经法院同意,但总要经法律认可吧,如果法院认为这案子不符合诉讼法里的“其他”规定,那么是法律不允许适用简易程序,不是法院不同意。
所以,总归是不需要法院同意就是了吧。
有人问,就这么答,政治就很正确,应该没毛病。
以上。
你好,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第一百五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2条:“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违背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