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十年单位不再和我续签劳动合同怎么办?

2024-11-15 18:5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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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你现在可以买断,因为能够多领取到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时间从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起计算,以前的若有补偿,则按照当时的规定办。<<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回答2: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除非劳动者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只要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该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工作十年以上需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综上,除非你符合第十四条二款之规定,否则你无权要求单位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回答3:

真是有点麻烦,还是去申请仲裁吧。

回答4:

可申请仲裁

回答5:

工作满十年,公司不续签劳动合同合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