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不需要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2、不通知不用赔偿
我们是四川联通新国信有限公司招聘员工,有的员工工作已达到10年年限,最近单位发生了件事,很让人气愤 。大家都知道,在单位工作满了10年的员工按照新劳动合同法规定都要签无固定期合同,但单位上为了把这些部份人挤出去,今年一直到6月份还没给我们签合同 6月中旬单位突然提出,要签合同和联通新国信只能签1到5月,必须在和联通终止合同后让我们和通发公司签定6到12月合同,领导在开会时说得好听,是为了让我们能多挣钱,把我们转给通发公司。而通发公司只是个电信业的一个小小股份制公司 。而联通是通发公司的控股股东(占60%股份) 我们要是签了的话 从体制上是否就完全的变了? 这不是最主要的 ,最主要是一切就从头再来 而工龄也就没有了 单位上说是给我们接起算工龄 到时联通不认帐 我们那个时候怎么办呢,单位是否违规操作?请相关人员给予解答。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