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外的人原则上不能参与遗产的分配。下列两种人可以作为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外的人适当分得遗产(注意:他们仅能分得遗产,但不享有继承权,不是继承遗产):①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②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继承法》第14条)。
《继承法意见》第19条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具体情况你可以去律师港湾,一对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