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打妻子-起诉-索赔

2024-11-02 20:2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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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丈夫打妻子,在生活中可谓是屡见不鲜,很多人认为,夫妻间吵闹,甚至打架是很稀松平常的家常事,但实际上,这种行为很容易发展成为家庭暴力。那么丈夫打妻子应该负哪些法律责任呢?1、民事责任——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法定离婚理由之一,而且受害者可以要求家庭暴力实施者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2、行政法律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尚未构成犯罪的可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3、刑事责任——严重的家庭暴力会构成刑法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侮辱罪等罪。其中,家庭暴力实施者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殴打、捆绑、冻饿、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等方式,从肉体、精神上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构成“虐待罪”,应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三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回答2:

丈夫殹打怀孕九个月的妻子,死胎怎么索赔?

回答3:

有个案例可以借鉴以下:
1998年的一场车祸,使家住烟台市莱山区的曹春玲,从一个年轻健康的妇女变成了一个八级残疾人。也是这场车祸,让她一纸诉状把她的丈夫告上了法庭。由此,这场官司就成了我们省内的第一起夫妻婚内索赔案。
事情还要追溯到四年前,1998年11月27日晚上8点多,曹春玲和丈夫于斗元做完生意后,于斗元驾驶着三轮摩托车,载着妻子回家,在行驶到石烟公路轸格庄立交桥的时候,对面突然开过来一辆小型客车,于斗元躲避不及,和小型客车相撞。曹春玲受了重伤,医生诊断为右额、颞脑挫裂伤,枕硬膜外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左髌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并且此时曹春玲已怀孕四五个月,这次车祸也致使她流产。后来经莱山区人民法院鉴定,她的伤情属于八级伤残。曹春玲在烟台山医院治疗了106天,仅医疗费就花了2万7千多元。

车祸发生以后,莱山警方马上赶到了现场。经过认证调查,11天以后,莱山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下达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于斗元违反了交通标志线,负事故主要责任,和他相撞的小型客车司机宋宪进采取措施不当,负次要责任,曹春玲没有事故责任。认定书下达以后,莱山区公安分局对这起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进行了长时间的调解,但三方始终没有达成协议。2001年7月10日,该局下达调解终结书。这时,曹春玲随即一纸诉状把小型客车司机宋宪进、宋宪进所在的公司和自己的丈夫一同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失费等等共计118886.34元。

曹春玲状告宋宪进和宋宪进的公司,不难理解,妻子告丈夫,也不稀奇,但两口子打官司,人们自然会想到那肯定是离婚了。而曹春玲把丈夫告上法庭,不是离婚而是婚内索赔。也就是在夫妻的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向丈夫要求赔偿损失。

突然接到了妻子起诉自己的法院传票,丈夫于斗元大吃一惊:

于斗元:我没想到她能起诉我,我对她那么好,怎么还起诉我,起诉我干什么,我很奇怪了,心情非常不好受。什么原因呢,不知道,什么原因不知道。

于斗元认为,尽管他是事故的主要负责人,但是并不是有意识地伤害,并且他和曹春玲是夫妻关系,既然是一家人,曹春玲的起诉就实在没有必要。

于斗元:这也不是有意识地伤害她,这都是天灾人祸,俺俩在一个车上,都是同时撞的,并不是她自个儿撞了我没撞。我们夫妻感情一直很好,我觉得在我脑海里没有比我俩再好的了。我在医院里昏迷了八天八夜,我醒过来以后,我直接跑着找她去了,找她以后在那儿侍候她,没钱我去借钱。

虽然于斗元对妻子起诉他的作法很是想不开,但是妻子曹春玲自然有她的原因和说法:

曹春玲:我挺重的,在医院住院,他听医生说我治好以后也是半瘫,他就想放弃对我的治疗了,就不管我了。你说无缘无故地就是说感情很好,没有这些问题,咱不可能,就是说要起诉,也可能得和他问一下才能起诉,不能说无缘无故地就起诉,他遗弃了我。

曹春玲说,是由于丈夫对受了重伤的她不管不问,她才把丈夫告上法庭的,但是她也说,出事以前两个人的感情确实不错。

曹春玲:当时,没起诉之前,俺俩感情确实不错,出事以后,他对我是不管不问。在这三年中全是俺爸俺妈照顾我,要不然我都不存在了。他遗弃我对我不管不问,我不可能把他放那儿不管,我感觉他也是有责任的,他也应当承担我的经济赔偿。

两个人都承认出事以前夫妻感情确实不错,但是出事以后,两个人的说法就不一样了。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咱尚且不论车祸发生以后,丈夫于斗元是否对重伤的妻子尽到了扶养义务,既然这桩家务事闹到了法庭上,咱们还是来听一下负责这个案子的莱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员朱淑杰的说法:

朱淑杰:我们院里边2001年的12月份受理了这个原告诉被告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子。案子受理之后,从原告的诉状中可以看出来,这个案子总共是三个被告,其中一个被告就是原告的丈夫。因为我们院里以前也没有受理过有关妻子告丈夫的这种案子,所以感觉这个案件类型比较新颖,在审理过程中又发现案情也很复杂。

正因为是第一案,没有先例可以借鉴,所以,莱山区人民法院对这个案子非常重视,开庭审理时也非常谨慎。在审理过程中,夫妻双方都各有各的说法。

曹春玲的代理人高律师说,曹春玲主要是基于三种原因把丈夫告上法庭,并要求婚内赔偿。

高律师:我作为原告的代理人,认为妻子向丈夫进行索赔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首先,丈夫于某他是交通肇事的责任方,他违反了交通法规,主观上具有过错,他就应该承担责任。第二点原因,曹春玲她不是事故的责任者,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最重要的一点,妻子是否享有向丈夫索赔的权利是本案争议的一个重要问题。我认为,夫妻关系的存在并不影响夫妻任何一方向另外一方要求侵权赔偿的这种权利。在中国人传统的这种观点都认为,夫妻间的事情没必要到法庭上去说清楚,这种看法严重侵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尤其在婚姻法修改以后,确定了夫妻个人财产制,也就是说有一些财产可以认为是夫妻的个人财产。所以我认为,夫妻任何一方都享有向另外一方进行侵权赔偿的权利。

而丈夫于斗元的代理律师则认为,这起交通事故对原告和被告于斗元来说,主要特点是发生在夫妻关系的存续期间,这时他们存在统一的经济利益。所以原告起诉的所有经济损失,不论是已经支出的,还是她可能得到而还没有得到的,实际上都是和被告于斗元的共同损失。另外,由于他们财产权的共同所有,所以原告起诉前所有的损失,被告于斗元已经和她共同承担了。起诉后,如果让于斗元再次赔偿这部分损失的话,就等于履行了双重义务,所以这种承担方式没有法律依据。

于斗元到底该不该赔偿呢?起初法院合议庭也有不同的看法。

朱淑杰:这个案子合议庭总共有三种意见,其中第一种意见就是认为原告和被告是夫妻关系,而且是在为家庭共同创收的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妻子和丈夫在这个事故中所受的损失应该是两个人的共同损失,应该以相互扶养的方式来承担,不存在侵权赔偿的关系,所以这种意见就是依法驳回妻子对丈夫的诉讼请求。第二种意见和第三种意见都支持妻子向丈夫索赔,只是在数额上有所不同。

一时间,这个案子成了莱山区人民法院许多法官谈论的焦点。2002年的4月15日,莱山区人民法院下达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斗元赔偿曹春玲医疗费、误工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一共27637.85元,去除于斗元已经为曹春玲支付的13909.96元,应该再支付13727.89元。

法院做出这样判决的依据是什么呢?审判员朱淑杰说:

朱淑杰:判决的主要依据,第一个是《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再有是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从这两条的规定来看,只要你侵权了,就要赔偿。丈夫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他是非故意的过错,但是他只要有过错,就对妻子的身体造成侵权,所以他是必须得赔偿。第二个依据就是2001年4月28日新婚姻法实行,新婚姻法的第13条、17条、18条第二款和第20条当中都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在家庭当中地位是平等的。夫妻的共同生活当中有几种财产情况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个是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第二个是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第三是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第四是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第五是其它应该归一方的财产。这种规定非常明确了夫妻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和丈夫都可以有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第20条规定,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也就是说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并不是因一方对另一方构成侵权以后才进行扶养。我们从民法通则和新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来看,丈夫对妻子够成了侵权,他就要赔偿,而且丈夫要用个人的财产来赔偿。这个赔偿款妻子得到之后也是妻子的个人财产。咱们的新婚姻法保护了妻子的合法权益。因为按照一般老百姓来讲,可能认为,赔了反正还是夫妻两个人的共同财产,但是新婚姻法对这方面规定的非常明确。

据记者了解,判决书下发以后,原告和被告都没有再上诉。截止发稿前记者获悉,原告曹春玲和被告于斗元已经离婚。

沸沸扬扬的我省首例夫妻婚内索赔案终于尘埃落定,但是它产生的影响却还在波澜起伏。有专家说,此案是依据新婚姻法审理的一起典型案件。在新婚姻法实施以前,也有妻子向丈夫索赔的,但是法院在审理完以后,判决很难履行。因为财产是两个人的,所以赔偿就成了“羊毛出在羊身上”。如今,新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了夫妻双方有个人财产的存在,既然夫妻一方有个人财产,那么法院就可以依法判决赔偿。这就为婚内索赔提供了强有力的证据。山大法学院的专家也明确认为,对于这个案子,法院的判决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他们都认为只要侵权事实存在,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于斗元赔偿的数额并没有多少,但是它的意义却十分深远。妇联的同志认为,此案教育人们尤其是妇女朋友要意识到自己的权利是独立的,任何人不能侵犯,包括自己的丈夫。当然,也有人认为,夫妻间的事情应该多用道德规范来调整,动不动就动法律,难免伤和气。不管是哪种说法,有一点可以肯定,就是夫妻间的事不再只是家事,法律将越来越多地走进婚姻家庭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