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三十一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注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 移交注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 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错误在于应该是:
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同时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
移交清册一般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一式三份吧,监交人还要留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