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中当期应退税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则只退期末留抵税额,多出来的作为免抵税额,有免抵税额合算么

2024-11-22 19: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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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没有退税这种事。不合算。

这种情况是进项发票少了,所以要及时取得进项发票。

打两个极端的比方:

全部出口,没有内销,没有国内采购,不存在退税问题。

没有出口,当月采购国内原材料,未收到发票,已开具销售发票,交了增值税,下月收到发票,以后再无销售,留抵税额一直存在,税务局应该不会退这笔款项。

扩展资料:

(1)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除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烟、酒、化妆品等11类列举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

之所以必须具备这一条件,是因为出口货物退(免)税只能对已经征收过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已纳税额和应纳税额。未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包括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能退税,以充分体现"未征不退"的原则。

(2)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所谓出口,即输出关口,它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两种形式。区别货物是否报关离境出口,是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免)税范围的主要标准之一。

凡在国内销售、不报关离境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出口企业是以外汇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出口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税。

对在境内销售收取外汇的货物,如宾馆、饭店等收取外汇的货物等等,因其不符合离境出口条件,均不能给予退(免)税。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后,才能办理退(免)税。

也就是说,出口退(免)税的规定只适用于贸易性的出口货物,而对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如捐赠的礼品、在国内个人购买并自带出境的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样品、展品、邮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处理,故按照现行规定不能退(免)税。

(4)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按照现行规定,出口企业申请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是已收外汇并经外汇管理部门核销的货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出口退税



回答2:

骚年,请你注意一下,你下个月的增值税申报表,里面有一项是“应退税额”这个数据是你上个月的退税额(当然不含免抵的部分了),在增值税报表上这个数据的作用实际上和销项税是一样的,会导致你本月增值税销项税总额的增加,当然你留抵税额会自动显示出上个月的留底,但是你仔细想一下,如果这个应退税额多出了你所谓的“10万元”那么你本月的增值税是不是相应的增加了10万,免抵的作用其实就是免除你这个月的增值税增加的那部分,这只是一个虚拟的数据,不会再增值税申报表中有所体现,并且出现免抵税额,你们企业还要缴纳附加税,最好的结果就是留底和应退税额的数据是一样的,这样就不会有附税的问题了。不知道你明白没有

回答3:

这种情况是进项发票少了,所以要及时取得进项发票.

打两个极端的比方:

  1. 全部出口,没有内销,没有国内采购,不存在退税问题.

  2. 没有出口,当月采购国内原材料,未收到发票,已开具销售发票,交了增值税,下月收到发票,以后再无销售,留抵税额一直存在,税务局应该不会退这笔款项.

回答4:

现在我们企业也是遇到这种问题,我也不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