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公证其法律效力是一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
规定了
一、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
无疑义;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
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
(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三)各种借据、欠单;
(四)还款(物)协议;
(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
的协议;
(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强制公证一般是指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这个往往是双方甚至是多方签署的,而在发生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情况下作出执行证书,也是可以由债权方单独申请办理的,法院的人说的对,另外关于期间的问题,如果第一个公证中没有体现期限,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履行,现在是2年,旧民诉的规定本人不是太明白溯及力的问题,可以咨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