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入“应缴财政专户”会计科目: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单位用银行存款向财政缴纳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利润收入)20000元:
借:应缴财政专户 2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
应缴财政专户款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规定代收的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范围按财政部规定办理。2、收到应缴财政专户的各项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上缴财政专户时,作相反会计分录。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单位,定期结算预算外资金结余时,借记“事业收入”科目,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3、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应缴但实际未缴数。年终本科目无余额。4、本科目应按预算外资金的类别设置明细账。
应缴财政专户款是指行政单位按规定代收的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
本帐户核算和监督事业单位按规定应缴入同级财政专户代收的各种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实际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款项数、应缴而尚未上缴款项数情况。按预算外资金的类别设置明细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