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名词解释时效婚:按照是民法的规定,时效婚要求男女双方必须在事实伤同居一年后始得视为正式的配偶。如女方外宿达三日以上,时效即告中断。自然血亲:是指出自同一祖先,因出生而自然形成的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婚约: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一夫一妻制:是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是指婚姻登记机关向丢失离婚证的当事人出具的解除夫妻关系的证明文书,其与离婚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亚血缘关系:是群婚制的高级形式。它仍是一种同行辈的集团婚,其特征从两性关系中排除了兄弟和姐妹。最初排除了同胞的兄弟姐妹,后来又排除了血缘关系较远的兄弟姐妹。血亲:是指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包括自然血亲和法律拟制的血亲。法定婚龄:是指法律规定的准予结婚的最低年龄。赡养:是指子女对父母的供养,即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登记制:是指结婚必须到法定的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结婚登记是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领养,从而使原无父母子女的当事人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这种法律关系中收养人为父母,被收养人为子女。收养的拟制效力:是指收养关系的成立导致收养人之间发生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近亲属发生相应的亲属关系等法律关系。收养关系的解除效力:是指收养关系的成立导致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之间消除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消除等法律后果。收养公证:是根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的要求由公证机关对其收养协议依法作出的公证证明。直接扶养:就是共同生活扶养,即被扶养人与扶养义务人在一起共同生活。监护的终止:是指依法设定监护的客观情况已经消失,监护关系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从而导致监护关系的消灭。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人(有军籍的)的妻子与其结婚或者同居,破坏军婚罪处三年有期徒刑或拘役,以威迫的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以强奸罪论处。非婚生育: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生育子女的男女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非婚生子女包括: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已婚男女与第三方生子女,无效婚姻和被撤销婚姻当事人所生的子女等。民族婚姻:是指少数民族在民族内、少数民族之间、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的婚姻和各种不同类型的家庭关系。包括:结婚、离婚、复婚、扶养、监护、收养等。区际法律冲突:是在一个主权国家领土范围内不同的独特的地区民商事法律制度之间在同一层面上的冲突。
婚姻应该本着公平互利互爱的基础之上谈法制,双方都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有危害婚姻的因素出现那就可以要求法律予以调节活着终止这份婚姻契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