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公安机关定性错误,检察机关及时纠正,定性准确。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1,人数要达到3人以上,指的是一方人数达到3人以上,加一起3人不够成聚众斗殴罪.
2,要有纠纠集行为,就是相续找人参与斗殴。
3,行为人斗殴伤害的程度,没有达到重伤或死者的后果,否则,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4,一般在公共场所。
刑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首先表扬一下你,事实问题表述得比较清楚。
本案件公安局首先以故意伤害罪立案并且移送了检察院,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定性为聚众斗殴罪。
然后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重新侦察。
本人客观得说,并不觉得检察院在法律程序和事实认定上有什么错误。本案件从经过看,更加偏向于聚众斗殴最,你们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互有损伤。
当然,如果你认为是对方钱起了作用的话,可以举报办案人员,但提醒一句,要有证据。
刑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